一、申办APEC卡的企业和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大连市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人员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外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
2.申请人所在企业与APEC经济体有业务及贸易往来,且申请人有多次前往APEC经济体的出入境记录。
3.持有效护照,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
二、APEC卡申办程序
1. 申办企业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之一:①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以上,②年缴税人民币500万以上,③年销售额人民币5000万或美元1000万以上,④境外投资美元1000万以上,按要求备齐个人和企业所需材料后即可直接到市外办申办旅行卡。
2.如不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企业在备齐个人和企业材料后,按要求报大连金普新区商务局审核。
3.审核后的申报途径:
(1).国有企业人员由市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同意函与企业申办材料一并报市外办。
(2).民营企业人员及中外合资合作、外资和港澳台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由金普新区商务局审核同意后,出具同意函与企业申办材料一并报市外办。
4.市外办收到上述材料后,为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出具《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外交部领事司。经外交部领事司复审同意后,为申请人制作和颁发旅行卡。
三、申办APEC卡需提供的材料
(一)证明申请人个人状况的材料
1. 申请书,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进出口业务情况、与APEC成员国的商务往来情况和办理APEC卡的必要性。
2. 有效期不少于5年以上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国有企业人员须持因公护照。
3. 纯白背景2寸彩照1张,另需将该照片电子版(JPG格式、宽550像素、高733像素)发至dalianapec@163.com,并注明姓名及所属单位。
4.申请人签名电子扫描件(JPG格式、宽高为2:1、宽300像素、高150像素)。
5.个人简历1份,需特别注明与本企业、其他企业和个人是否有经济纠纷以及有无旅行卡适用国家的拒签记录。
6.身份证复印件。
7.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8.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剩余有效期五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近一年社保缴纳证明(法人不需提供)。
9.曾经前往APEC成员国的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10.打印填写《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一份,手写签名不得压线或出格,此表在金普新区商务局网站或市外办网站下载。
(二)、证明申请人所在企业状况的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简介,包括企业性质、规模、生产经营范围、与APEC经济体成员国经贸交往详细情况等。
3.证明企业类别及经营状况的相关资料,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对外工程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4.证明企业经营状况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近6个月税单和进出口报关单等。
(三)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材料
1.国有企业人员:由市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函。
2.民营企业人员及中外合资合作、外资和港澳台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由金普新区商务局出具的同意函。
四、旅行卡的重新申请、补发、换发和吊销
(一)旅行卡的重新申请、补发和换发
1.旅行卡有效期满时申请人可续申旅行卡,需提供的材料与初次申请相同,原卡通过市外办退还外交部领事司。
2.旅行卡不慎损毁或遗失,应通过市外办向外交部领事司致函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办。
3.遗失或更换护照时,应通过市外办向外交部领事司申请换卡,附新护照复印件,原卡退还外交部领事司。
(二)遇下列情形之一,外交部领事司将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其所在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应向市外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外办上报外交部领事司。
2.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3.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4.外交部领事司认定的其它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五、申请费用
根据《APEC商务旅行卡操作框架》原则,按照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签发的第007004、007005和007008号收费许可证范围,每张旅行卡,外交部收取费用720元人民币。市外办收取代办费900元人民币。换发及补发旅行卡均按上述标准收费。
办理地点:大连市外办护照签证处(市政府西楼419室)
咨询电话:0411-83881278
大连金普新区商务局301室外经外事处
咨询电话:0411-87612556
申请表格: APEC商务旅行卡保函.doc、
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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