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建委发【2016】28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以下简称“49号”)精神及要求,现就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事宜通知如下:
一、返还保证金的时间
从2016年9月6日开始,2016年12月31日结束。
二、办理返还保证金的地点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劳保办”)。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昆明街绿园巷10—2号(大连市第24中学西门对面603房间)
联系电话:0411—82303788 82307388
三、返还保证金的方式
1.通过《大连日报》公示和电话通知相结合的方式公示保证金返还信息。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市劳保办负责通知中山区、沙河口区、西岗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
2.返还保证金应提供如下材料
(1)《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意见书》。
到大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理《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意见书》(具体请登录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办事指南”-“劳动关系”-“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栏目,查看需提供的办理材料及大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公地址)。
(2)《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收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原件;
(4)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现任)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有变更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变更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专用收款收据,附单位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
3.相关单位应及时带齐返还所需材料到市劳保办办理保证金返还手续,逾期将不予办理。
四、关于保证金的补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及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保证金的补足工作。涉及保证金未补足的区市县、先导区,其保证金的返还将在保证金补足后启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补足工作应严格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7〕81号)、《关于解决拖欠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大建委发【2009】282号)等相关规定。
五、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2014年7月1日以后收缴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2016年12月31日前自行做好返还工作。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工作结束后,《关于解决拖欠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大建委发【2009】282号)、《关于下放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权限的通知》(大建委发【2014】235号)即行废止。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6日
责编: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