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6月29日经注册成立该店,名称为“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古城甲区饺子馆”,于2017年10月中旬开始经营。发现该店在店招上突出使用“馅正府”为标志并在右上角使用法定注册商标注册标记®。
另向当事人核实查证,“馅正府”标志,系经营者王晓剑于2015年4月8日向国家注册商标总局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于2016年2月14日被国家注册商标总局驳回,后又申请复审,最后驳回复审日期为2016年8月8日。驳回原因是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的规定,该标识与“县政府”同音,且含有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易造成不良影响,不得注册。在“馅正府”标志未能获得注册商标证书的情况下,当事人于2018年9月1日,擅自在店招“馅正府”标志右上角使用注册商标标记®,属于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
2016年2月14日,当事人收回注册商标驳回通知书,但其继续使用“馅正府”为店招至2018年9月1日,期间其行为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之规定,因该店从2018年春节后停止营业,其经营额无法确认。
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为
证据1:营业执照,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2: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3: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违法事实情况。
证据4: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违法事实情况。
证据5:国家商标总局驳回通知书,申请号为16658741,申请人为王晓剑。证明了当事人收到国家注册商标总局的驳回通知书,并了解其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和(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违法行为,并且擅自将未取得注册商标证的店招加注®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已构成了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
2018年11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金普市监质听告字(2018)第4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办案过程中和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也没有要求听证。
对于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书中提到的主观无故意和存在的客观困难,经调查复核,我局予以部分采纳。
鉴于在办案过程中,当事人一直给予积极配合,认错态度诚恳,结合其提供的情况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在五万以下的,可处一万以下的罚款。
根据《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序号为第336号,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3,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大连银行缴纳罚款(户名:大连金普新区机关事业单位经费核算中心,帐号801001213000661),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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