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普市监登处字〔2019〕001号
当事人:冷雨;性别:女;年龄:38岁;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210XXXXXXXXXXXX220;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太平街道办事处;现住址: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街道鑫河小区;联系电话:1834205XXXX。其经营的金州区登沙河爱上我吧韩饰休闲百货店,经营场所:金州区登沙河街道胜利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13MA0X80QW81;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含冷冻食品)、文化用品、化妆品零售。注册日期:2016年6月28日。
2019年6月27日,接12345转办的群众举报,位于金州区登沙河街道胜利街,冷雨经营的金州区登沙河爱上我吧韩饰休闲百货店有销售假冒耐克运动鞋。经调查核实后,于2019年7月12日经机关负责人立案审批后,指定该案件由执法人员夏威夷、吕德品负责承办。8月5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依法对当事人冷雨经营的金州区登沙河爱上我吧韩饰休闲百货店实施了强制措施,现场查扣假冒耐克运动鞋三双。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2月份从沈阳以150元一双的价格进货三双假冒耐克运动鞋,至检查时都未能售出,因此无违法所得,其总货值为450元。
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1:12345投诉举报登记工单,为案件线索来源。
证据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自然身份情况。
证据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假冒耐克运动鞋违法事实情况。
证据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销售假冒耐克运动鞋的违法事实及经营情况。
证据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实施强制措施情况。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假冒耐克运动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以假充真产品行为。
2019年8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假冒耐克运动鞋;
2、罚款4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局的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帐户名称:大连金普新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帐号:801001213000661,开户行:大连银行第四中心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部门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进行公示。
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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