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普市监三不处〔2020〕001号
当事人:大连圣诺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大连圣诺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1024660488752XE
住所(住址):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东三十里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兆林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10XXXXXXXXXXXX017
联系电话: 8735XXXX 其它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东三十里村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19年9月19日,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十里堡市场监管所接到12315投诉举报中心转来的1210213002019090906101255号诉求登记工单。
10月16日,办案人员李广臣和张继华向主管局长司佳申请延长核查时间至2019年10月30日。
2019年10月21日,经核查,大连圣诺食品有限公司“企业简介”里使用的图片中,有“最先进的生产设备,优质的生产环境”一语。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十里堡市场监督管理所提请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
2019年10月22日,经主管局长司佳批准后,以该当事人“在网络宣传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立案调查。
2019年10月22日三十里堡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企业及其授权委托人王辉进行了调查及取证。
调查认定的事实:
通过登录大连圣诺食品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注册的网页发现,当事人大连圣诺食品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管理的阿里平台网站上确实使用过“最先进的生产设备”语句。调查当日,大连圣诺食品有限公司已经修正了相关内容。在调查中,投诉人的举证图片被当事人认可,可以采证。调查可以认定:大连圣诺食品有限公司能够主动及时消除广告违法内容,且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诉求登记工单,证明:投诉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委托权限
3.当事人网站上宣传内容截图及改正后的截图,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改正措施
4.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5.企业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更正情况
案件性质
当事人在网站上宣传内容中使用“最先进的生产设备”语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辽宁省工商局《关于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工商发〔2017〕56号)“要坚持过罚相当办案。要依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是对广告主在互联网自媒体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在确保其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质量合格、手续完备,并能够主动及时消除广告违法内容,且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由案审会决定,可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不予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大连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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