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大连普湾新区炮台晓林文具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大连普湾新区炮台晓林文具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210246600069250
住所(住址):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炮台街道三家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林治贤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10XXXXXXXXXXXX819
联系电话: 1864084XXXX 其它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炮台街道三家社区
2020年2月21日,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州湾市场监管所接到12345投诉平台分拨的编号为20200221-00184的诉求工单,投诉人称在当事人处购买了一个商品名为“明星口罩”的口罩,花费18元,投诉人认为售价过高,因此投诉。2020年2月24日上午,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州湾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李子健、张国强到当事人处核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收银台的桌面上放有3个“明星口罩”,该种口罩外包装标有“防御性、花粉、感冒、尘埃”字样,外包装未标有医疗器械相关信息,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未明码标价。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该种口罩进行了拍照取证。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2月2日从瓦房店诚信文化用品批发商行购进商品名为“明星口罩”的口罩200个,用于销售和赠送亲友,该种口罩外包装标有“防御性、花粉、感冒、尘埃”字样,外包装未标有医疗器械相关信息,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时未明码标价。该种口罩进价12元每个,销价为13元每个,货值2600元,销售10个,剩余3个,违法所得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诉求登记工单,证明:投诉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供货方营业执照、微信支付进货款截图,证明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信息及进货信息。
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陈述申辩及违法行为情况。
5.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6.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
7.大金普市监复责改[2020]第10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上述口罩。
8.顺丰速运的客户存根,证明:我局将供货方的违法行为线索移送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事实。
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州湾市场所于2020年4月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大金普市监复罚告〔2020〕0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防尘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当事人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未明码标价销售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防尘口罩的行为,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二、从重处罚。对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考虑其特殊危害性,从重处罚。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顶格处罚。对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材料和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涉嫌犯罪的,必须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坚决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一、凡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防疫用品,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串通涨价,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典型案例及时予以公开曝光。”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 我局决定如下 :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防尘口罩;
2、罚款578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79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大连银行金普新区支行(帐户:大连金普新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帐号:801001213000661;开户行:大连银行金普新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或者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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