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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普新区市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金普市监站处〔2019〕032号

信息时间::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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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晓梅食杂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210213MAOUW29X1B 

住所(住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马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10XXXXXXXXXXXX425 

联系电话: 1594086XXXX   其它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马家村

根据举报,当事人于2019117日,在金州区站前街道马家村495号晓梅食杂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酱熏鸡爪生产日期是2018731日,保质期12个月;花生粒粒浓乡情生产日期2019123日,保质期常温180天;巴西烤肉味美食大联盟生产日期201936日,保质期6个月;康师傅小鸡炖蘑菇面生产日期20181012日,保质期6个月;收款收据金额30元。201912 18日,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站前所执法人员蒋继军、冯修勤到位于站前街道马家村495号晓梅食杂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活动,当场扣押超过保质期鲜虾鱼板面4袋、康师傅小鸡炖蘑菇面1袋、美道佳小鲜肉4袋、魔法士巴西烤肉味5袋、花生粒粒浓香情1袋,超过保质期食品是从大连德润商贸有限公司进的货,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据当事人表述进货发票由于前期店内着火都烧了,未记录食品进货台帐。其行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已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一),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事实是证明了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

         2.证据(二),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张,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张,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3.证据(三),证明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2张,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1张,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物品清单1张,证明事实是证明了当事人对其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4.证据(四),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事实是记录了当事人承认对其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5.证据(五),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张,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张,证明了当事人进货单位的主体经营资格。

         6.证据(六),晓梅食杂店整改情况报告1份,证明了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纠正错误、消除影响、初次违法、主动减轻危害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本局于20203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金普市监站听告字〔2019032号),告知当事人对本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享有举行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已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我们已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没有提出异议。鉴于当事人索要了的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进货主体资格合法,认错态度较好,能够主动纠正错误,消除影响,初次违法、主动减轻危害,涉案产品金额较少, 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清违法事实,我们采纳当事人对其行为的陈述和申辩,并按照《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四)、(六)项:“除法定裁量情形外,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四)初次违法,社会危害轻微;(六)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潜在隐患的;”的规定,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罚建议:1、没收销售超过保持期食品15袋;2、罚款5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大连银行(帐户名:大连金普新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帐号:801001213000661;开户行:大连银行金普新区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责编: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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