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范围
大连市金州区光中街道国防路周边区域规划红线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
二、征收主体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委托光中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该地块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并以街道办事处名义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三、签约期限
2021年 月 日至2021年 月 日。
四、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征收居民住宅房屋以原房屋产权证为计户单位,采取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
(一) 产权调换。
1.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原为民房调换至高层楼房的,按原产权证面积的1.7倍确定回迁楼房安置面积。回迁楼房安置面积不足62平方米的,可以按回迁楼房市场均价30%的优惠价格增加到62平方米。
(2)被征收房屋原为民房调换至多层楼房的,按原产权证面积的1.5倍确定回迁楼房安置面积。回迁楼房安置面积不足56平方米的,可以按回迁楼房市场均价30%的优惠价格增加到56平方米。
(3)被征收房屋原为楼房调换至高层楼房的,按原产权证面积的1.5倍确定回迁楼房安置面积。回迁楼房安置面积不足62平方米的,可以按回迁楼房市场均价30%的优惠价格增加到62平方米。
(4)被征收房屋原为楼房调换至多层楼房的,按原产权证面积的1.3倍确定回迁楼房安置面积。回迁楼房安置面积不足56平方米的,可以按回迁楼房市场均价30%的优惠价格增加到56平方米。
(5)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应安置面积基础上,可按回迁楼房市场均价70%的优惠价格增加1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
2.回迁安置地点。
被征收人可选择原区域回迁或在金普新区辖区内选定已竣工验收备案的商品房进行异地回迁,并与街道办事处结算差价。
3.过渡安置费。
(1)过渡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原地回迁的,过渡安置期限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内街道办事处按1000元/月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过渡安置费。过渡安置期超过36个月的,每月增加500元过渡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异地回迁的,在其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街道办事处按1000元/月标准支付其三个月装修期间过渡安置费。
(2)搬家费及补助费:被征收人搬迁出原房屋时街道办事处支付其搬家费1000元,回迁上楼时再支付搬家费1000元。
(二)货币补偿
1.补偿标准
实行货币补偿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乘以原产权证登记面积核定补偿额。另按实际面积每户增加15平方米,增加面积部分的补偿单价按照当时当地商品房市场均价的50%计算。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搬家费及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街道办事处分别支付其搬家费和一次性补助费1000元和1200元。
(三) 有证临时建筑补偿
征收有证临时建筑,对属于使用人自住、具有常住户口的、别处确无住房的,给予妥善安置,安置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4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可用临时建筑面积折半兑顶安置面积,兑顶不足部分面积按回迁楼房市场均价50%的优惠价格结算差价。被征收人在应安置面积基础上,可按回迁楼房市场均价70%的优惠价格增加1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
房证、临时房证需经有关部门核实和鉴定,凡采取欺骗、作假等手段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办理的假房证、假临时房证,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 搬迁奖励
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含15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10000元速迁奖励费。
五、公有住房征收补偿
(一)产权调换的:原承租人选择房改的,原承租人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征收协议,并同时与产权单位签订房改协议,按规定结算所有费用;原承租人选择继续租赁的,按规定对产权单位进行安置并结算相关费用,由产权单位安置原承租人,原承租人按规定缴纳租金。
(二)货币补偿:按本方案规定核算货币补偿金额,货币补偿金的20%支付给产权单位,80%支付给原承租人。
六、强制拆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时对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安置将采取原区域回迁方式。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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