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亲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规定,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我区将对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进行核查整治,追返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通告中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原金州区采暖费补贴待遇、金普新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及其他由新区人社部门统一发放的非统筹待遇(包括采暖费、遗属生活费等)。
二、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及处理办法
(一)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相关利益关系人未及时申报或冒领的。领取社保待遇人员死亡的,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在30日内向发放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动申报;发生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二)参保人员受刑事处罚的。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刑罚情况,受刑事处罚期间暂停缴费(或领取待遇),涉及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三)参保人员重复领取社保待遇的。1.参保人员不能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一人员不得异地、多险种、多户头重复领取相同或不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重复领取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人社部门代发的有关生活补助。如有重复领取的,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补助),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多领的待遇应予退回。2.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重新就业或退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在重新就业当月或办理退休手续当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多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参保人员不能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在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应及时向非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退回。3.对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资格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除外)的,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如伤残津贴高于养老保险待遇,由伤残津贴补足差额,不得全额重复领取。(四)领取社保待遇人员丧失领取资格后继续领取的。1.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遇领取人、用人单位应在条件变化后30日内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6)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2.以虚构劳动关系短期参保骗取社保缴费、失业补助金等相关社保待遇的情形,违规领取人应及时退回相关社保待遇。3.经人社部门确认属于丧失待遇享受资格的其他情形。(五)享受稳岗返还和以工代训补贴的劳务派遣单位,未按政策规定使用补贴资金,经确认系骗取稳岗返还资金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及时退还资金。(六)新区被征地人员违规多领、冒领、重复领取征地保障待遇的。其亲属(或重复领取待遇本人)要在20日内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和社区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多领、冒领、重复领取新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的,应及时退回。(七)其他经新区人社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已经领取的应予退回。
三、符合以上列举违规情形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其亲属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于2023年7月31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返业务;未主动退返的,经查实按违规或违法情节提交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将按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按照《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对严重失信企业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五、鼓励社会各界向金普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基金监督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经调查属实的,人社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特此通告。
监督举报咨询电话:
养老保险:0411-65891705(金普新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工伤保险:0411-65891697(金普新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失业保险:0411-65891584(金普新区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基金监督行政部门:0411- 87566510(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科)
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