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该公司报名参与新区其他职能部门举办的政府补贴项目资格认定,主办单位通过信用公示信息查询到该公司曾受新区人社局行政处罚,拟取消其参评资格。该公司主动与新区人社局沟通,积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新区人社局确认该公司已履行全部行政处罚决定,改正违法行为后,依法在该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公示,修复该公司信用。
温馨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应提高信用意识,倍加珍惜自己的信用,保护好自己的信用记录。否则,可能会在办理金融业务、政府采购、参加工程招投标、签订交易合同、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入,导致“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受到社会的多重约束。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第三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责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