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1年,在参与“拓展九号路与拓展四号路交叉口、拓展四号路与拓展六号路交叉口、拓展9-3路与拓展六号路交叉口信号灯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与大连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文件编辑特征码”一致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规定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之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之规定,参照《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拟对你单位作出: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1741956.950000元)千分之五点五,即人民币玖仟伍佰捌拾元柒角陆分(9580.76元)罚款。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
因无法以直接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辽(02)(06)综执处先告字[2022]第(06002-1)号《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刘秀明 柳斌
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2月21日
责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