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1年,在参与“拓展九号路与拓展四号路交叉口、拓展四号路与拓展六号路交叉口、拓展9-3路与拓展六号路交叉口信号灯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与大连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文件编辑特征码”一致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已于2024年1月30日对你单位作出: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点五,即人民币玖仟伍佰捌拾元柒角陆分(9580.76元)罚款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缴纳罚款。你单位到期未缴纳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共计人民币玖仟伍佰捌拾元柒角陆分(9580.76元)加处罚款。
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缴纳加处罚款。缴款方式:1、现金;2、支票;3、电汇。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以直接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进行送达,现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辽(02)(06)综执加处决字[2022]第(06002-1)号《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加处罚款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03号
执法人员:柳 斌
执法人员:刘秀明
电 话:87210227
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30日
责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