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02)(06)综执处决字[2024]第(12007)号
当事人:慈元广 年龄:52
电话:13940987933 邮编:116600
地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阁里22号楼3单元4楼2室
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5月,在开发区东阁里22号楼3单元4楼2室,将阳台、厨房、卫生间、入户门四处承重结构变动,你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建筑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规定。经检测阳台及卫生间处变动的承重结构的加固改造处符合设计及相关验收规范要求,厨房及入户门处变动的承重结构还未经检测为符合相关要求,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破坏承重结构函、房屋鉴定报告等证据为凭。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参照《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责令改正,处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元)罚款的处罚。
你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方式为:1、现金;2、支票;3电汇。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3日
责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