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02)(06)综执催字[2024 ]第(25008)号
张修平: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7日向你送达了辽(02)(06)综执处决字[2024 ]第(25008)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发出催告书,请你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交纳罚款50000元及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者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 6月 30 日
责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