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02)(06)综执限拆决字[2025]第(14176)号
王立夫(男,230603196211131919,黑龙江大庆市龙凤区,13149887778);杨玉萍(女,230603196406171929,黑龙江大庆市龙凤区):
你于2018年在金石滩街道龙谷街鲁能泰山七号二期150-2-502楼顶建设的构筑物,约25平方米的轻钢彩板房,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有检查勘验笔录、大金普城执函[2025]66号、大金普自资函等证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形成的建筑物(约25平方米的轻钢彩板房)于十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无法以直接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 辽(02)(06)综执限拆决字〔2025〕第(14176号)《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地 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03号
电 话:0411-87902221
执法人员(签字): 庞铎
执法人员(签字):李仁得
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9月4日
责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