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林(身份证号码:220102********3313)、阎振梅(身份证号码:210202********0188):
经查,你于2023年,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润海园中区48栋-1-1-1号,因侵占、损坏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你限期七日内改正,恢复原状,并接受复查。你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因无法以直接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 辽(02)(06)综执限改字[2025](16060)号《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执法人员:闵少林、刘明忱 电话:0411-87509379
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2月9日
责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