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协民(210221XXXXXXXX0613):
经查,你(单位)于 2007年/月/日在大连金普新区先进街道渤海街124-8号1-2层及渤海街124-9号1-2层实施的依附墙体搭建建筑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 2026年1月29日作出辽(02)(06)综执限拆决先告字〔2025〕第22045号《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先行告知书》,责令你对大连金普新区先进街道渤海街124-8号1-2层及渤海街124-9号1-2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四处建筑物于15日内自行拆除的行政决定,依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你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因无法以直接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辽(02)(06)综执限拆决先告字〔2025〕第22045号《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先行告知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玉峰、郭晓琳 联系电话:0411-87778489
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2月10日
责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