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思明(身份证号码:210881××××××××1966):
经查,你的车牌号辽BHE444运输车于2025年10月至11月,多次在金普新区亮甲店街道辖区、二十里堡街道辖区运输建筑垃圾,有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亮甲店派出所提供的视频和照片影像等证据,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本机关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参照《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对你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罚款处罚。你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具体流程为:持处罚决定书原件到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财务处领取缴款码,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方式:1.现金;2.电汇。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以直接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 辽(02)(06)综执处决字〔2025〕第(15011)号《辽宁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执法人员:张俊京、孙祥奎 电话:0411-87283822 地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03号
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12日
责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