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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实施 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信息时间::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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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改后的环保法新增了对环境违法行为多项严厉处罚措施,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

  新环保法出台了详细具体的法律条例——24项企业法定义务和6项企业法律责任,并赋予六大措施保障。明确地方政府既要对地方经济发展负责,也要对地方环境质量负责;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按日计罚,上不封顶;违法企业和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将被记入社会诚信档案,信贷、流动资金和进出口等方面。彻底改变了长期以来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薄弱、执法手段单一的窘状。

  粗放型的经济发展给中国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类似的环境事件频频被媒体曝光:雾霾围城、土壤重金属污染、“水中抗生素超标”、“牛奶河”……一再挑动着公众的敏感神经。新修订环保法力度空前的措施符合了民众对改善日益恶化的环境的期待。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无证排污拒不整改等4种行为,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环保法中每个人都是主体,都对环境污染有责任,环保问题要先从自身做起,同时也有与责任相适应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的权利。真正落实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必将迎来崭新的一页。

  新《环保法》在加大对企业管控力度的基础上,也加大了惩处和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第六十八条规定,因政府部门多种违法行为而造成环境出现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责编: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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