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转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大人社发【2014】201号)文件,凡 2014年9月26日后没有休完产假且晚育的女职工,均可享受“二胎”新政:即158天产假,其中正常产产假98天,晚育假60天;同时可以领取相应天数的生育津贴。
因此,凡在2014年12月19日前已按原政策报销,且同时符合大人社发【2014】201号文件要求的生育职工,均可领取到生育津贴补发部分。近期,医保中心已积极配合完成市医保中心补发程序测试,现五轮测试已全部完毕。自2015年5月起,凡新区符合上述条件生育“二胎”的参保职工即可开始申请领取补发的“二胎”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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