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从今年1月1日起,比照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相应提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标准。
据悉,此次医保中心共对120余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进行调整。其中,调整1—4级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160元左右;生活护理费月人均增加120元左右。目前,调整工作全部完成,并将补发1至6月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经与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对、确认,已于2015年7月对此次调整待遇发放到位。(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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