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3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为深入学习新《条例》,更好吃透《条例》精神,为下一步更好的开展稽查工作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我局交通稽查大队组织召开了全体执法人员学习新《条例》专题培训会,我局稽查大队正式执法人员和协勤人员共计47人参加了培训,培训由我局交通稽查大队副大队杨震主讲。
此次培训,杨震副大队翻阅了大量资料,查询了相关法规条例,并与大连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相关领导进行了沟通交流,将《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与《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进行了对比说明,重点讲解了新《条例》中对巡游车运营服务、网约车运营服务和汽车租赁服务的定义及驾驶员在营运中应遵守的规定,就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新《条例》有四个突出特点:一是取消了自由裁量。二是新《条例》是各市政府规章的“上位法”。三是全国首个“三合一”地方性法规。四是《条例》给各市留有政策空间。比如《条例》中对巡游车、网约车车辆要求的各项条件中,除一些基本条件外,还明确需具备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过此次培训,较大的提高了全体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赋予了我局交通稽查大队行政执法工作的新的内涵,为新区客运出租汽车监管奠定了理论基础,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将是我局交通稽查大队2017年度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一项常态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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