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
| 1 | 职权名称 | 对经营者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 |
| 2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大金普经发价检处【2017】01号 | |
| 3 | 案件名称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客运联营公司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服务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 |
| 4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183729348 | |
| 5 | 处罚事由 | 根据群众举报(民意网,编号:1703087043号),该汽车联营公司所属的辽BHM125客车,经营线路是始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站终到大连市旅顺口区汽车站。投诉人称是2017年 3月8日乘坐该客车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轻轨站(西山小区站)上车到辽宁省无线电二厂(郭家沟站—辛寨子站之间)下车(应按辛寨子站计价)。投诉人在投诉件上称收他10元钱,节假日时就涨到12元。经查,实际票价应为8元/成人.次。 | |
| 6 | 执法依据 | 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三)项“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本机关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金普经发价检告〔2017〕01号),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你单位在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及时调整票价。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七条第(二)项“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从轻处罚情形。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低于规定处罚幅度的罚款,但不得低于罚款最低数额的10%”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决定:罚款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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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处罚结果 | 罚款5000元 | |
| 8 | 处罚生效期 | 2017年5月24日 | |
| 9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大连金普新区经济发展局 | |
| 10 | 救济渠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大连市物价局或者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 |
责编: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