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开始实行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下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应当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信息。
杏树街道是一个涉农街道,辖区占地面积较大、人口众多,各种定固定场所和不固定自发形成的集市星落棋布,为依法依规高效实施分级管理、确保辖区群众能够拥有一个稳定、安全、健康的食品环境,杏树街道安监站按照街道办事处工作部署,在法律和职责范围内有序开展此项活动。
目前安监站已按市场局文件要求派人员参加了市食安办培训,因为初次接触不是本职范围内的工作,许多内容培训之后也不是很了解,后经和市场局相关部门及各街道此项工作的人员的交流,初略确定了大体的工作方向,下一步将召集各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前来开会学习,按《条例》要求督促各自属地内从事食品销售摊贩到街道安监站进行登记备案。街道将协调组织《条例》中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职能部门,对《大连市食品摊贩禁止经营目录》中的摊点进行依法取缔,对违反《条例》的食品摊贩依法进行处理,实现共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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