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施农业建设相关奖励扶持政策
1.国家发改投资,设施蔬菜“两新”政策
2025年,国家“两新”政策加力扩围,首次将设施农业更新改造纳入支持范围,项目需为老旧蔬菜生产设施改造。日光温室和单栋塑料大棚使用时间原则上达到10年及以上,连栋大棚(薄膜温室)达到15年及以上。
项目采取投资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且不超过相应亩均补助限额。其中,日光温室翻建类、原址改造类亩均补助分别不超过8万元、4万元;单栋塑料大棚亩均补助不超过2万元,连栋塑料大棚(薄膜温室)亩均补助不超过5万元。核定30%的中央投资补助基数只包括工程费用,不包括独立费等其他费用。
2.中央财政投资,设施蔬菜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政策
2024年起,新区争取到国家蔬菜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重点支持各建设主体(建设主体需要为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接受自然人、村委会申报项目)开展农产品粗加工及改建大棚的钢骨架、水肥一体、卷帘设备、大棚棉被、棚膜、改土给排水、智能化、消防等设施设备建设。
支持的温室蔬菜特色产业项目为新建、改建的设施蔬菜项目。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形式开展,每个项目奖补比例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5%。每个集群的同一投资主体当年获得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该集群当年下达中央资金额度的20%;累计获得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3年下达中央资金总额的20%。同一项目在同一财政年度,不能重复享受省级以上财政奖补资金。涉及与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布局区域有重合的,原则上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叠加投资比例累积不超过20%。
3.省财政投资,设施农业新建和改造提升政策
该项目资金来源为省种植业结构调整结余资金,重点支持新建规模化设施农业小区建设,兼顾老旧棚室改造提升等。对项目投资主体(包括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及个人)给予补助。要求新建日光温室参照辽宁省第三代节能日光温室结构类型,主要结构参数为跨度8米以上、脊高4.6米以上钢结构;新建冷棚单体跨度6米以上钢结构;连栋温室覆盖材料应为玻璃、阳光板或PO膜、聚氯乙烯(PVC)膜、EVA膜等新型材料,配有温、湿度调控设备;原址重建日光温室需参照新建日光温室标准。单体日光温室净面积应大于1亩(含),用地需履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有关要求。新建棚室指在自然年内建设完成的棚室,相关设备购置发票日期应在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具体补贴标准是:
一是新建日光温室小区补贴标准。对新建连片设施内面积10亩(含)-50亩、50亩(含)-100亩、100亩(含)以上的日光温室小区,每亩补贴标准分别为1.2万元、1.6万元和2万元;对新建连片10亩(含)以上,配备单粒播种机、专业育苗设施、行走式自动化喷淋机设备的育苗温室小区,每亩补助3万元;对采用两连跨或多连跨的连栋温室,参照新建日光温室小区标准予以补贴。
二是新建冷棚小区补贴标准。对新建连片20亩(含)以上的冷棚小区,每亩补贴0.3万元;
三是设备改造提升。对老旧棚室购置应用的水肥一体化、自动放风机、传感器、自动温控、补光、遮阳系统等智能化、数字化设备并投入使用的,按设备购置价格(需提供正规发票)15%并限额给予补助,日光温室每亩不超过0.5万元、冷棚每亩不超过0.1万元;
四是原址重建日光温室。对建设年限达到5年(含)以上的老旧棚室或因灾损毁的棚室,原址重建后达到新建日光温室结构标准的,每亩补助1.2万元。
二、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政策
1.《关于推进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
2024年5月22日,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推进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辽农农〔2024〕110号),明确“坚持农地农用,规范设施农业生产用地。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涉及使用一般耕地的应在年度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于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进行粮(水稻育秧等)、棉、油、糖、菜(含西甜瓜)等符合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利用优先序的农作物生产的冷棚、日光温室,不需要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2.《关于印发“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细化实化常态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5年2月28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细化实化常态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大农发〔2025〕11号)。进一步明确3类“大棚房”问题。具体是:
第一类问题。是指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非农业设施,或者以设施农业为名按设施农业备案后,改变土地性质和备案用途,用于非农业经营。主要包括:“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以及餐饮、住宿、娱乐、会议等设施。
第二类问题。是指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主要包括:住宅、餐饮、娱乐、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业设施。
第三类问题。是指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面积严重超标准,以及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等。主要包括:以农业大棚为名进行非农业经营性开发的,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两层(含两层)的,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整改标准的。
对于上述3类“大棚房”问题,各级各部门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总原则分工协作,严防各类“大棚房”问题死灰复燃,严防新增问题发生,将以“零容忍”态度从严查处各类“大棚房”问题。重点突出整治用于居住、餐饮、娱乐等商业经营,用于文创、旅游、研学等非农业生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农业大棚看护房超标的,也将按照《“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整治整改标准妥善处置。
大连金普新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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