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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普新区民宗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

信息时间::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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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普新区民宗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
填报单位:(公章)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一般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 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统战部(大连金普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民族和宗教事务科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121日施行)第七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设立清真屠宰厂(场),应当向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          公民、企业 40 不收费
2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统战部(大连金普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民族和宗教事务科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121日施行)  第九条  清真屠宰厂(场)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一年,其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变更单位名称、生产经营范围、场所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手续,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          公民、企业 40 不收费
3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延期审批 行政许可 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统战部(大连金普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民族和宗教事务科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121日施行)第九条 清真屠宰厂(场)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一年,其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变更单位名称、生产经营范围、场所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手续,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 公民、企业 40 不收费
4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行政许可 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统战部(大连金普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民族和宗教事务科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11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826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四章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第二十二条  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由宗教活动场所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属于寺观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其他组织 20 不收费
5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行政许可 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统战部(大连金普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民族和宗教事务科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11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826日修订)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其他组织 30 不收费
6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统战部(大连金普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民族和宗教事务科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11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826日修订)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等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观教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其他组织 30 不收费
7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统战部(大连金普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民族和宗教事务科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11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826日修订)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其他组织 30 不收费
8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统战部(大连金普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民族和宗教事务科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11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82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其他组织 30 不收费
9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审批 行政许可 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统战部(大连金普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民族和宗教事务科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11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82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本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其他组织 30 不收费
10 宗教活动场所异地重建审批 行政许可 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统战部(大连金普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民族和宗教事务科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11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82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本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其他组织 30 不收费
11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行政许可 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统战部(大连金普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民族和宗教事务科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11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826日修订)第三十五条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国宗发〔201815号)第三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指定宗教临时活动地点(以下称临时活动地点)。  其他组织 20 不收费
12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统战部(大连金普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民族和宗教事务科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200411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826日修订)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其他组织 20 不收费
13 对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统战部(大连金普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民族和宗教事务科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11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826日修订)第七十一条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其他组织 90 不收费
14 对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统战部(大连金普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民族和宗教事务科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121日施行)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情节严重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公民、其他组织 90 不收费
15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统一清真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统战部(大连金普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民族和宗教事务科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121日施行)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统一清真标志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企业 90 不收费
16 对不具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统战部(大连金普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民族和宗教事务科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12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不具备本条例第六条所规定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 公民、企业 90 不收费
17 对将民族禁忌的物品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听劝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统战部(大连金普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民族和宗教事务科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12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将民族禁忌的物品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听劝阻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禁忌物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企业 90 不收费
18 责令改正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统战部(大连金普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民族和宗教事务科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11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826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其他组织 90 不收费
19 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擅自举办大型宗教活动,以及举办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统战部(大连金普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民族和宗教事务科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11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826日修订)第六十四条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组织 90 不收费
20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统战部(大连金普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民族和宗教事务科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11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826日修订)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其他组织 90 不收费
21 对临时活动地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统战部(大连金普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民族和宗教事务科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200411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826日修订)第六十六条 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其他组织 90 不收费
22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统战部(大连金普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民族和宗教事务科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11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826日修订)第六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其他组织 90 不收费
23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统战部(大连金普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民族和宗教事务科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11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826日修订)第六十九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其他组织 90 不收费
24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统战部(大连金普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民族和宗教事务科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11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826日修订)第七十条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组织 90 不收费
25 对违法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统战部(大连金普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民族和宗教事务科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11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826日修订号)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其他组织 90 不收费
26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统战部(大连金普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民族和宗教事务科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11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826日修订)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组织 90 不收费
27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统战部(大连金普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民族和宗教事务科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11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826日修订)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其他组织 90 不收费
28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统战部(大连金普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民族和宗教事务科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11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826日修订)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组织 90 不收费
29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统战部(大连金普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民族和宗教事务科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11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826日修订)第六十九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组织 90 不收费
30 对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统战部(大连金普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民族和宗教事务科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11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826日修订)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其他组织 90 不收费
31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统战部(大连金普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民族和宗教事务科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11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826日修订)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其他组织 90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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