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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金普新区农业农村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信息时间::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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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金普新区农业农村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监管职责内容 行业主管部门 监管依据 监管部门
1 蚕种生产经营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第68号) 种植业处、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2 植物检疫 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5号) 种植业处、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3 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产地检疫
4 种子生产、经营 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大连市种子管理条例》(1999年8月25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3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5月12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连市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种植业处、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5 农作物种子经营
6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2号) 种植业处、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7 食用菌菌种进出口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种植业处、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8 果树种苗生产经营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1993年11月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1993]56号文批转,根据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种植业处、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9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2号)《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根据2011年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种植业处、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10 农业机械维修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9年第563号)《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43号) 农机处、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11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大政发〔2014〕50号) 农机处、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12 农药生产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 农产品监管处、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13 农药经营(其中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还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7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农产品监管处、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14 草种生产经营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47号修正) 畜牧业与防疫处、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15 草种进出口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 畜牧业与防疫处、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16 种畜禽、种蜂生产经营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年第153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进行修正)《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94号) 畜牧业与防疫处、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17 草种质量检验机构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 畜牧业与防疫处、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18 生鲜乳收购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6号)《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 畜牧业与防疫处、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19 生鲜乳运输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畜牧业与防疫处、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20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 饲料添加剂生产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发布,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畜牧业与防疫处、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21 饲料生产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发布,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畜牧业与防疫处、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22 兽药(生物制剂)生产经营 兽药生产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畜牧业与防疫处、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23 兽药经营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畜牧业与防疫处、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24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大连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2009年8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畜牧业与防疫处、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25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5号)《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畜牧业与防疫处、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26 动物诊疗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 畜牧业与防疫处、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27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市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28 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 市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29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农业部令第59号) 科教与市场处、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30 进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其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出口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或者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核”) 林业管理部门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1996年204号)《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科教与市场处、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31 采集国家级保护野生植物和猎捕、出售、收购、利用、养殖国家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其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林业管理部门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1996年第204号)《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科教与市场处、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32 野生动物、植物经营 采集、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猎捕、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陆生动物及其产品(其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林业管理部门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1996年204号)《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科教与市场处、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责编: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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