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动态 > 专题专栏 > 行政执法公示 >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 农业农村局

大连金普新区农业农村局执法公示

信息时间::2022-11-30

字体:[小]

金普新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农业法制建设,优化农业农村营商环境,根据《大连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区农业农村局及所属授权执法单位、委托执法单位(以下简称各执法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中的信息公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执法部门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公开公示过程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五条  要按照事前公开要求,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监督方式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主要包括名称、机构性质、主体类别、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

(二)公开行政执法人员。主要包括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有效期限、证件编号、监督投诉举报方式等。

(三)公开行政执法依据。主要包括各执法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

(四)公开行政执法权限。主要包括各执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及职权事项。

(四)公开行政执法程序。主要包括各执法部门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予以公示。

(五)公开行政相对人权利。主要包括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六)公开监督举报方式。主要包括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六条  要按照事中公示要求,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告知、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等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等办理程序。

第七条  要按照事后公开要求,对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予以公开,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并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制定信息公开格式的,按照规定内容进行公示。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九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互联网+监管平台(行政执法)、双公示平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政务公开平台(行政执法)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各执法部门要主动、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和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十条  事前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结合全省“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和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公开。

(二)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并予公示。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各项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部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四)因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事后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类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其他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建立健全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

1.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2年,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2.行政相对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3.已经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要及时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十二条  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审查制度,行政许可信息由局审批办进行审查,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信息由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查。任何信息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授权执法单位的信息公示参照局机关设立审查专人并自行进行公示,委托执法单位的信息公示由局机关法规科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各执法机构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申请进行更正。经审查确需更正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及时告知申请人。经审查认为无需更正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诉途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局政策法规科应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编:农业农村局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