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控制办法

信息时间::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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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

控制办法

大教发〔2018〕45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裁量权,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法办〔2018〕23号)和《关于完善全市行政裁量基准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法办〔2018〕34号)文件精神,市教育局组织制定了《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控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教育局

                            2018年8月13日

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控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教育行政部门公平公正行使行政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见》《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有关教育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裁量权,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在法定职责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等,自主决定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力。

本办法所称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教育行政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行政执法裁量权的适用条件、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三条  市、区(市、县、先导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裁量权的规范、使用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裁量基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五条  市教育局结合行政许可审批标准化建设,对行政许可流程中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裁量的,应当制定裁量基准。

(一)对于在行政许可过程中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具体,不得使用概括性的“兜底条款”,应同时提供符合条件的详细规范材料供申请人参照,同时亦作为材料审查标准;

(二)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条件、标准,法律、法规没有另行规定的,行政许可裁量标准应当明确规定按照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对许可条件有选择性规定的,行政许可裁量标准应当列出相对应的具体许可条件;

(四)对作出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裁量标准应当列出相对应的具体情形;

(五)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办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期限的,行政许可裁量标准应当明确相对应的具体时限。

(六)对实施行政许可存在的其他条件,如程序、数额、技术标准等裁量权,也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六条  市、区(市、县、先导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按照大连市教育局制定的相应裁量基准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法定行政许可条件,市教育局根据行政许可条件,统一明确并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市、区(市、县、先导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公示材料以外的其他任何材料。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制定的裁量基准开展执法工作,由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依据的出台或修订,需要对裁量基准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当严格按照制定程序修改后,向社会公告实施。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行政许可裁量情况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应该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及申请人、裁量理由及结论等。要定期对行政许可卷宗进行整理、归档。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教育行政执法裁量行为的监督机构,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对应的《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试行)》纠正。

第十条  因行使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侵犯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市教育系统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的裁量基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及对应的《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试行)》《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给付裁量基准(试行)》《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确认裁量基准(试行)》自印发之日起一并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附件: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试行)

 

 

附件1

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

职权名称

许可依据

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

许可程序

办理时限

许可

主体

1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大教〔2017〕156号)第四、五、六、七条(见许可条件)

民办普通高中设立审批

1.生均占地面积40平方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24个班型以下的学校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25个班型以上的学校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400米以上。

2.生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并配备符合资质的专职校医。

3.3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4.以1︰12.5的师生比例配备教职工,其中,专任教师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

5.按照班型配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计算机、通用技术、音乐、美术、多功能等专用教室,卫生(保健)室、安防监控室和图书阅览室(图书馆)及内部设施、设备配备。

6.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和器材。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材料目录

举办者基本情况、培养目标、办学地址;土地、校舍权属情况;学校占地和建筑面积;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数额、方式与管理使用;设立学校论证报告等。

二、《大连市民办学校办学申办表》(学历教育机构)或《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申报表》(培训机构)

三、举办者情况

(一)举办者为自然人

1. 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中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需要提供在中国境内定居、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文件;

2.无犯罪记录和信用不良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者为社会组织

1.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其中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30日

市教育局

2.受理。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材料、到办学场所现场勘察,出具勘察意见。

4.决定。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准入许可决定。

5.送达。送达办学许可证证书。

1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

同上

民办职业高中设立审批

1.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33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使用权土地。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

2.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与其办学规模相应,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建筑面积和其他办学条件应参照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3.3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4.专任教师师生比达到1︰2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任职资格,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5.与专业设置相匹配、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内实验、实习设施和设备,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元。

6.具有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图书馆和阅览室、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以及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及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其中,学校计算机拥有数量不少于每百生15台)。

7.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2.无信用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住址,其中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四、学校章程

五、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六、资产情况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七、校长、教师、财务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八、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提交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九、民政、工商(市场监督)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部门名称核准

(注: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30日

市教育局

2.受理。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材料、到办学场所现场勘察,出具勘察意见。

4.决定。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准入许可决定。

5.送达。送达办学许可证证书。

1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

同上

民办初中设立审批

1.生均占地面积18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2.生均建筑面积9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3.2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4.以1︰13.5的师生比例配备教职工,其中,专任教师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

5.按照班型配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化学、生物、计算机、艺术、综合实践教室,心理辅导、卫生(保健)、安防监控、多功能教室和图书阅览室(图书馆)等专用教室,内部设施、设备配备执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管理细则>等文件的通知》(辽政发〔2010〕14号)。

6.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和器材。

 

 

 

同上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30日

区市县(

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2.受理。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材料、到办学场所现场勘察,出具勘察意见。

4.决定。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准入许可决定。

5.送达。送达办学许可证证书。

1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

同上

民办小学设立审批

1.生均占地面积16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2.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3.1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4.以1︰19的师生比例配备教职工,其中,专任教师需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

5.按照班型配足教学需要的科学、计算机、艺术、综合实践教室,心理辅导、卫生(保健)、安防监控、多功能教室和图书阅览室(图书馆)等专用教室,内部设施、设备配备执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管理细则>等文件的通知》(辽政发〔2010〕14号)。

6.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和器材。

 

 

 

同上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30日

区市县(

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2.受理。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材料、到办学场所现场勘察,出具勘察意见。

4.决定。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准入许可决定。

5.送达。送达办学许可证证书。

1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

同上

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民办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

具备与办学层次、规模以及办学内容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

1.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具有与所设置专业相应的、自有的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2.其它非学历教育学校:非学历教育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并具有与所设置专业相应的、自有的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偏远农村、海岛等人口较少的地区非学历教育学校校舍面积标准在保证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经市内各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开办资金应不少于50万元;经其它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开办资金应不少于20万元。

4.非学历教育学校要配备与办学规模及所设专业层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8人,其中,专职教师人数不得少于3人;聘用法定退休年龄以上教师数应低于教师总数比例的50%,所聘用教师应具备与所设专业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或任职条件。

其中,举办以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的非学历教育学校除具备普通非学历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培训内容和形式应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幼儿教育规律;

2.培训课程应为计时性的;

3.校舍、教室及教学设施等除符合设置非学历教育学校的一般要求外,应配备必要的安防监控设备,还应符合幼儿身心特点,满足保证学生健康、安全的要求;

4.教师及与幼儿接触的其他工作人员应持有妇幼保健部门的体检证明。

同上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30日

区市县(

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2.受理。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材料、到办学场所现场勘察,出具勘察意见。

4.决定。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准入许可决定。

5.送达。送达办学许可证证书。

2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规范性文件】《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大教〔2017〕156号)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八条(详见申请材料)。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分立审批

《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大教〔2017〕156号)

1.《行政许可申请书》、材料清单及《大连市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申请表》;2.决策机构决议;3.财务清算报告;4.办学评估报告;5.分立后各学校章程;6.分立后各学校资产来源、资产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7.分立后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8.分立后各民办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查。相关人员审核材料、变更办学场所要对办学场所进行现场勘察,出具勘察意见。

4.决定。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准入许可决定。

5.送达。送达办学许可证证书。

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30日;

变更名称、地址举办者、校长20日

市、区市县(

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合并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材料清单及《大连市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申请表》;2.拟合并各方决策机构决议;3.拟合并各方财务清算报告;4.拟合并各方签订的协议;5.合并后学校的资产来源、资产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6.合并后学校章程;7.合并后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8.合并后民办学校的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名称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材料清单及《大连市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申请表》;2.决策机构决议;3.名称核准资料;4.变更后学校章程;5.变更后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校长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地址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材料清单及《大连市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申请表》;2.决策机构决议;3.变更后学校资产权属及合法使用的有效证明文件;4.变更后学校教育教学设施等应达到学校设置标准条件证明文件;5.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审验文件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层次或类别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材料清单及《大连市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申请表》;2.决策机构决议;3.变更后民办学校章程;4.变更后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条件证明文件;6.变更后学校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师资配备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举办者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材料清单及《大连市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申请表》;2.决策机构决议;3.变更协议;4.财务清算报告;5.变更后学校资产来源、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6. 变更后学校章程;7.变更后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校长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材料清单及《大连市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申请表》;2.决策机构决议;3.拟变更校长的身份和资格证明

3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终止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1.《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材料清单。

2.决策机构决议。

3.财务清算及清偿报告。非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财务清算审计报告。

4.在校学生安置方案。

5.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交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查。相关人员审核材料,出具意见。

4.决定。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准入许可决定。

5.送达。送达准予许可决定书。

20日

市、区市县(

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4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第四条、第六条 开办学校,由申请人向拟办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办学条件: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辽宁省同类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省定办学标准执行,其中,幼儿园参照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幼儿园建设标准》及《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执行;小学、初中、高中参照《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执行。

(一)设立幼儿园具备以下条件:

1.规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不宜过大,一般宜按6个班、9个班或12个班规模设置,最小规模不得少于3个班。

2.幼儿园园舍建设。幼儿园园舍可为楼房或平房。楼房建筑不超过4层,幼儿活动场所应设在3楼以下。幼儿园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安全、防火、防震减灾、防噪声、给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电气等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3.幼儿园用地。幼儿园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户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幼儿园的建筑用地宜参照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的有关规定测算确定。幼儿园应有与规模相适应的、独立的户外活动场地,儿童人均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幼儿园用地面积定额见表1。

1:幼儿园用地面积定额

规模

用地面积(平方米)

用地面积定额(平方米/生)

3班(90人)

1440

16

6班(180人)

2700

15

9班(270人)

3780

14

12班(360人)

4680

13

4.幼儿园园舍建筑。幼儿园园舍建筑包括儿童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三部分。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定额见表2。

2: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规模

园舍建筑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定额(平方米/生)

3班(90人)

900

10

6班(180人)

1770

9.9

9班(270人)

2480

9.2

12班(360人)

3180

8.8

(二)设立中小学校具备以下条件:

    1.规模。中小学最小建设规模:小学不得少于12个班,初中不得少于12个班,高中不得少于6个班规模设置。

2.生均占地面积:小学16平方米以上;初中18平方米以上;普通高中40平方米以上。

3.生均建筑面积:小学7平方米以上;初中9平方米以上;普通高中16平方米以上。

4.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

二、学校举办者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组织机构举办者,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当是具有承担民事法律的责任,无犯罪记录。举办者应明确学校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或其它营利性活动。

三、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相符。学校名称前应加上“大连”或“大连市”,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辽宁”“辽宁省”等字样,同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须作为学校名称后缀使用。

    四、开办资金:600万以上。

    五、宾馆、宿舍、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民宅不得作为办学场所;利用小区公建房屋办学,申办时须提交物业、业主委员会同意办学的证明。

六、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和器材。进口教学设备和办公用品,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七、食堂等设施应符合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并取得相关资质。

八、师资队伍

幼儿园保教人员与幼儿比不低于幼儿园1:9;小学师生比不低于1:19;初中师生比不低于1:13.5;普通高中师生比不低于1:12.5。

外籍教师须外专部门颁发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中方专任教师须相应专业的教师资格证,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参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九、办学场所为租赁的,期限不低于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场地使用协议。

十、学校建设用地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办理。学校校舍、场地不得用于进行与其职能不相符合的活动。

十一、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十二、其他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材料目录

(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表》(参照教育部制式表格制定)

(三)学校章程,章程的内容应明确以下内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招生的规模、层次、范围和对象等;

3.举办者名称、住所,权利和义务,出资方式和出资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主要职责等;

5.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职能、工作制度;

6.校长的产生与罢免程序,职权与责任,任期;

7.章程的修改程序;

8.举办者变更、办学终止的事由和程序,以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9.其他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四)申请人证明文件

1.组织机构举办者需提供:组织机构独立法人资格证书;

2.个人举办者需提供:有效护照及签证;居留许可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所属国公证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

(六)拟建学校的设施、资金、校舍、场地、经费来源及有关证明文件

1.办学场所的土地、房屋使用证明(含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备案证明。办学场所为举办者自有的,应提交房地产产权证明;办学场所为租赁的,还应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场地使用协议。

2.资金、资信证明,应说明办学的总投入、出资数额、办学经费来源、资产产权关系及提供银行近期出具的存款证明、会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报告(含账户存款、实物评估作价、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投资额)。

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七)师资情况相关证明

注:以上申报材料所有外文材料要有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具有翻译资质机构的翻译专用章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查。相关人员审核材料、办学场所勘察,出具勘察意见。

4.决定。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准入许可决定。

5.送达。送达办学许可证证书。

20日

市教育局

5

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具备教育教学能力。

4.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及户口本

3.学历证书及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4.《辽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不指定体检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即可)

5.普通话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003年6月15日后取得的普通话证书有效)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评价意见”一栏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非在职人员由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院校填写)

7.教育教学实践评价手册

8.近期小2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材料。

4.颁证。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30日

市、区市县(

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6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申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章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通知》(大教〔2017〕100号) 第八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按时送其入学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原因确需延缓入学的,应由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填写《大连市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延缓入学申请表》,由学校报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学生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

 

 

 

《大连市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延缓入学申请表》

1.申请。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

2.受理。学校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先后受理申请。

3. 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同意学生延缓入学的,告知家长;不同意学生延缓入学的,向家长说明理由。

即时

区市县(

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7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休学申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章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

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

1.《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申请表》

2.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

3.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

2.受理。学校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先后受理申请。

3.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同意学生休学的,告知家长;不同意学生休学的,向家长说明理由。

即时

区市县(

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教发〔2017〕4号)第十八条 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条件和程序:(1)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向学校申请休学;(2)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3)学校认真核实学生休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4)对于同意休学的,由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发起休学申请(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不符合条件的,由学校做好解释工作;(5)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通知》(大教〔2017〕100号)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较长时间停止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学生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并填写《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申请表》后,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8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2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行政法规】《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2011年8月31日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

 

 

初中条件:

1.生均占地面积18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2.生均建筑面积9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3.2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4.以1︰13.5的师生比例配备教职工,其中,专任教师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

5.按照班型配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化学、生物、计算机、艺术、综合实践教室,心理辅导、卫生(保健)、安防监控、多功能教室和图书阅览室(图书馆)等专用教室,内部设施、设备配备执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管理细则>等文件的通知》(辽政发〔2010〕14号)。

6.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和器材。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材料目录

举办者基本情况、培养目标、办学地址;土地、校舍权属情况;学校占地和建筑面积;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数额、方式与管理使用;设立学校论证报告等。

二、举办者情况

1.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其中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照、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2.无信用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住址,其中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

1.申请。申请人需经其主管的体育或艺术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30日

区市县(

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2.受理。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材料、到办学场所现场勘察,出具勘察意见。

4.决定。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准入许可决定。

5.送达。送达办学许可证证书。

 

 

同上

小学条件:

1.生均占地面积16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2.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3.1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4.以1︰19的师生比例配备教职工,其中,专任教师需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

5.按照班型配足教学需要的科学、计算机、艺术、综合实践教室,心理辅导、卫生(保健)、安防监控、多功能教室和图书阅览室(图书馆)等专用教室,内部设施、设备配备执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管理细则>等文件的通知》(辽政发〔2010〕14号)。

6.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和器材。

 

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三、学校章程。

四、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五、资产情况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六、校长、教师、财务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七、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提交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八、民政、工商(市场监督)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部门名称核准。

(注: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同上

区市县(

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9

校车使用许可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等。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2]75号)

第三条 县(市、区)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审查校车使用许可,根据当地政府批准决定核发校车标牌,审批校车驾驶资格等。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1.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购置校车的批复

2.校车标牌申请表

3.申请机构的资质许可证书(学校申请的须有教育部门审批的办学资质许可证;客运企业申请的须有交通部门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车辆的GPS监控系统证明

5.校车车辆行驶证

6.有取得准许驾驶校车的资格和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证

7.有包括行驶、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8.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9.有校车车辆的交强险、座位险及其他保险(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申请。申请机构向当地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即时

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2.受理。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3日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回复意见。

3日

4.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本级政府。

5日

5.作出是否批准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批准后

发放

 

 

10

 

 

幼儿园的设立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80号主席令)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十三条 设立幼儿园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或者办学许可。未经依法登记注册或者取得办学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或者其他从事学前教育的机构。

1.《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十二条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园长、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等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办学条件。

第十七条 幼儿园不得聘用下列人员:

(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辽教发〔2011〕5号)

3.《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第十二条第五项:幼儿园不得建在高层建筑内。3班及以下规模幼儿园可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的一至三层,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应有防护设施。3班以上规模幼儿园不应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

第二十条 幼儿活动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在三层及以下楼层,严禁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三、班级活动单元内不得搭建阁楼或夹层作寝室。

一、申请筹设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1.申办报告。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办园性质(公办、民办)、招生对象、办园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办园规模、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经相关部门核准后的学前教育机构名称。

 3.举办者资格证明。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举办者是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联合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还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合作协议书》,并明确出资数额、比例、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园舍场地使用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须提交拟办幼儿园的园舍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办学场地的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1)不同产权类型的园舍房屋证明材料要求如下:

①产权证;(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②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发票;(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③回(动)迁房: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发的安置通知书;(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④抵债房:须经过公证或法院判决;(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⑤拍卖房:须提供拍卖确认书;(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工商管理部门公章)

⑥集体性质房屋:由相应有权机构或组织出具允许使用证明。(须提供原件)

2)户外活动场地证明材料要求如下:

土地证、城建局出具的市政用地相关手续、规划部门批准手续或场地管理单位出具的允许使用证明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5.园舍安全证明。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评估报告或安全鉴定报告。(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1.《大连市学前教育机构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注册申请表》)。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前教育机构章程。主要包括:名称,地址,办园宗旨,组织机构,招生对象和规模,资产数额及来源,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等。

 4.安全卫生证明。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备案凭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确定专业机构出具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5.办园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50万元(含)以上开办资金证明,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租赁办学场地的需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6.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拟任园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专业资格证明、健康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筹设

即时

区市县(

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审查筹设

30日

决定筹设

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请。

受理设立

即日

审查设立

30日

决定设立

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同意批准设立,并送达申请人。对批准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核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对不予批准设立的,审批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责编: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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