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含体育)

信息时间::202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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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普新区教育局(教育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权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设定依据

违法程度及情节

裁量基准

项目

子项

1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
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撤销教师资格

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

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使用假资格证书的

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行为的处罚

1.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6月2日教育部令第20号)
第五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情节轻微并及时主动纠正,没有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没收证书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没收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没收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没收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没收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行为的处罚

2.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1997年1月23日通过,2014年1月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开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开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

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16年11月07日予以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行为的处罚

3.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警告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办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16年11月07日予以修正)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情节轻微或一般,危害后果较小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含情形的。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情节轻微或一般,危害后果较小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大连金普新区教育局(体育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权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设定依据

违法程度及情节

裁量基准

项目

子项

1

对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处罚

 

 

行政处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公共体育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根据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法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服务活动的情节和后果,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数量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超过5000元,情节轻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超过5000元,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不超过50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情节轻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5.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6.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

对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根据经营者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情节和后果,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数量罚款。

 

1.违法情节轻微,警告后按要求主动及时纠正。警告,不予罚款。

2.违法情节严重,警告后,不主动及时按要求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 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

对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根据经营者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节和后果,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数量罚款。

 

 1.违法情节轻微,警告后按要求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警告,不予罚款。

2.违法情节严重,警告后,不主动及时按要求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3.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处2万元的罚款。

 

4

对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根据经营者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和后果,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数量罚款。

 

1.违法情节轻微,警告后按要求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警告,不予罚款。

2.违法情节严重,警告后,不主动及时按要求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3.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责编: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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