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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服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时间::202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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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238

 

申请人:××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99号。

负责人:林杉,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某某

第三人:孔某某

第三人:沈某某

第三人:沈某某

第三人:王某某

第三人:吴某某

第三人:董某某

第三人:沈某某

第三人:张某某

第三人:刘某某

第三人:孙某某

第三人:包某某

第三人:李某某

第三人:陈

第三人:董某某

第三人:王某某

第三人:祝某某

第三人:牟某某

 

申请人××公司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大金人社字〔2022××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于202289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大金人社字〔2022××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承揽了××公司锅炉脱硫脱硝系统改造工程,与××公司是保温设备安装承揽合同关系,合同总金额1050000元。申请人与××公司之间不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涉及农民工的使用问题。截至2022122日,申请人已向××公司支付设备安装款1065000元,不存在未支付款项。由于××公司未能完成设备安装、调试,申请人已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而且被申请人亦未查清相关劳动者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另一方面,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承揽合同,申请人不是建筑施工的总承包单位或分包人,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不符。因此,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先行清偿××公司拖欠18名农民工的工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另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本案中,案涉欠薪项目工程为××环保改造工程及防腐保温工程,所在地位于大连市金普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松源街12号,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因此,被申请人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查,申请人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公司承包了锅炉脱硫脱硝系统改造工程。后申请人与××公司签订了书面的《保温工程承包合同书》,将其中的保温工程一项又转承包给了××公司。经核查,××公司尚欠张某某18名劳动者20211023日至202218日工资共计437575元。上述事实有××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表、被申请人××公司代理人高某某所做的询问笔录、被申请人对各位劳动者及劳动者的授权代理人所做询问笔录、复议申请人提交的《保温工程承包合同书》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以上证据能够证明复议申请人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公司,现××公司因案涉工程项目尚欠上述18名劳动者工资总计437575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正确。2022112日、113日,被申请人先后收到两批共计18人投诉举报称××公司拖欠工资。其中,第一批为2022112日张某某12人投诉,第二批为2022113日李某某6人投诉。2022114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了第一批投诉后,立即向申请人下达了大金普人社建监询字〔2022××号《建筑领域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申请人于当日签收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反馈案涉保温工程系由××公司分包一事,并随后于2022116日向被申请人正式递交了情况说明及证据材料。后被申请人以××公司作为欠薪用人单位审批立案,并于2022117日向××公司下达了大金普人社建监询字〔2022××号《建筑领域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2022124日,被申请人依法对××公司授权委托人高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将内容详细记录在案,该公司承认拖欠18名劳动者工资437575元的事实。当日,被申请人向该公司下达大金普人社监令字〔2022××号《限期整改指令书》,限其自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公司未能完成整改,经与所有劳动者及劳动者代理人确认工资金额无误,被申请人于2022310日调查终结,并于2022318日对××公司作出大金普人社理告字〔2022××号《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大金普人社罚告字〔202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告知书》,并依法送达。2022412日,××公司未就案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亦未向被申请人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作出大金普人社理字〔202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大金普人社罚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2022516日,因××公司迟迟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了大金普人社监令字〔2022××号《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复议申请人依法自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10日内先行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437575元,再依法进行追偿。2022629日,因申请人未按照上述要求整改,被申请人做出大金普人社理告字〔2022××号《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有权向被申请人提出陈述和申辩。2022711日,申请人收到上述〔2022××号《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后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劳动监察调查询问补充说明》,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2022729日,被申请人依《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出案涉大金普人社理字〔202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依法进行送达。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的程序遵循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完全合法。最后,申请人提出的其他理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本身就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被申请人亦已查清案涉拖欠工资的数额。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三人张某某18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211023日,申请人与××能源机电安装工程(以下简称:××公司)有限公司签订《保温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作为总承包人将××水煤浆锅炉环保改造工程及防腐保温工程中的保温、除锈、刷漆的施工分包给××公司。2022112日、13日,张某某18名劳动者向被申请人投诉称,申请人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20221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大金普人社建监询字〔2022××号《建筑领域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2022116,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该《情况说明》表明:申请人将工程承包给了××公司,且已付给××公司款项995000元,同时请求对××公司进行调查处理。2022117日,被申请人向××公司作出大金普人社建监询字〔2022××号《建筑领域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2022121日,被申请人以××公司为行政相对人正式立案。经调查,××公司拖欠张某某18名劳动者工资437575元。2022412日,被申请××公司作出大金普人社理字〔202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大金普人社罚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2022516日,因××公司未及时履行支付工资义务,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大金普人社监令字〔2022××号《限期整改指令书》2022629日,因申请人未履行先行清偿农民工工资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作出大金普人社理告字〔2022××号《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行为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2729日,被申请作出大金普人社理字〔202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保温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编号:××)《劳动保障违法侵权行为投诉书两份、《大连市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两份、大金普人社建监询字〔2022××号《建筑领域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情况说明》、金普人社建监询字〔2022××号《建筑领域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大金普人社监立字(2022)第××号《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审批表》、询问(调查)笔录、大金普人社理字〔202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大金普人社罚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大金普人社监令字〔2022××号《限期整改指令书》大金普人社理告字〔2022××号《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大金普人社理字〔202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等。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被申请人作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有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中,申请人承包××公司水煤浆锅炉环保改造工程及防腐保温改造工程××公司签订《保温工程承包合同》将该工程中保温、除锈刷漆的施工分包给××公司,是有关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司作为分包单位拖欠张某某18名劳动者工资437575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作出案涉行政行为要求申请人先行清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继启动调查程序后依法作出大金普人社理字〔202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相关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大金普人社理字〔202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21020

责编: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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