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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不服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时间::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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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256

 

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99

负责人:孙财有,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某某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办结投诉举报案件且未告知其处理结果不服,202210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办结投诉举报案件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定期限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517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然而截至今日,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该案的办结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申请人举报金普新区光中街道××食品坊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事宜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工作申请人举报的金普新区光中街道××食品坊位于被申请人负责区域内,因此,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申请人举报金普新区光中街道××食品坊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事宜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二、金普新区光中街道××食品坊销售不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于66日派遣工作人员前往金普新区光中街道××食品坊处开展现场调查,现场并没有发现相关食品在销售,也不存在库存,金普新区光中街道××食品坊提交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第三方检测报告等材料,经核查可知金普新区光中街道××食品坊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并不存在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据此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三、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依法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并无不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202262日接到申请人举报,经被申请人现场核查发现案涉申请人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生产厂家为××加工厂双岛湾分厂其住所地为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双岛湾街道台山西村,并不属于被申请人辖区,因此被申请人67日将案件移送至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于6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电话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依法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所作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261日,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称金普新区光中街道××食品坊在××APP网店销售的××五彩虾片500g产品涉嫌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202266日,被申请人到该食品坊的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经查,金普新区光中街道××食品坊现场提供了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库单等材料。被申请人认定现场检查没有发现问题,案涉产品是由××加工厂双岛湾分厂生产的,其公司住所为大连市旅顺口区双岛湾街道台山西村,不在被申请人辖区。202267日,被申请人作出大金普市监流案移2022××号《案件移送函》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电话向申请人告知相关事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笔录、金普新区光中街道××食品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加工厂双岛湾分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品种明细表、出库单、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大金普市监流案移2022××号《案件移送函》、不予立案审批表、答复录音等在案为凭。

本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案中,金普新区光中街道××食品坊住所及实际经营地为大连金普新区,被申请人作为金普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案涉投诉举报事宜的法定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61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于202266日进行现场检查,认定现场检查未发现问题,且案涉产品的生产厂家不在被申请人辖区,于202267日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移送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于202269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决定不予立案,电话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核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21129

责编: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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