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动态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公示 >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曹某某不服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时间::2023-06-02

字体:[小]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328

 

申请人:曹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99

负责人:孙财有,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曹某某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举报大连金普新区××坊的处理决定不服,于20233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曹某某举报大连金普新区××坊的处理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对大连金普新区××坊的产品不符合标准进行查处,并给予相应举报奖励,处理结果予以书面邮寄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需求购买大连金普新区××坊生产销售的鸡胗,到货后发现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遂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1、该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就进行生产加工并提供网络销售,无执行标准,属于三无产品,其行为违反了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492号复函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款、第十三款的规定,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查处。2、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不服其作出的回复多少天内可以向何机关复议、向何法院诉讼,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权利,程序违法。3、依法处理消费者的举报、保障产品质量申诉举报途径畅通,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作出不作为的处理,不愿履行其法定职责,属于违法行为。4、被申请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严重不作为。5、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被举报事项作出处理或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具有作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申请人举报大连金普新区××坊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事宜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工作,申请人举报的大连金普新区××坊位于被申请人负责区域内,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事宜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二、大连金普新区××坊系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立即前往大连金普新区××坊进行调查,现场核实案涉盐焗鸡胗的标签未标注小作坊字样,亦未标注规格。大连金普新区××坊的经营者邹某某现场提交了营业执照、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该许可证的有效期至2025929日,生产加工范围包括案涉盐焗鸡胗。经询问经营者邹某某得知其并不清楚小作坊食品标签的要求,案涉鸡胗标签是根据实际用料,参考其他小作坊标签的内容制作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未经许可或者登记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规格、净含量、小作坊名称、许可证编号、生产加工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并明显标示小作坊食品本案中,大连金普新区××坊已取得小作坊许可,并在其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未能按照规定在预包装食品标注小作坊字样及标注规格,但其并非故意为之,被申请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遂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三、大连金普新区××坊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并非餐饮服务业,不适用食品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492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本案中申请人举报的大连金普新区××坊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具有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属于食品生产加工,并不是申请人所述的食品小作坊餐饮许可证,亦不属于餐饮服务,不应当按照食品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492号文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中关于餐饮服务的要求进行监管。四、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202336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37日前往大连金普新区××坊进行调查,经调查后认定其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遂于同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310日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履行法定职责并依法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336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大连金普新区××坊生产销售的鸡胗无生产许可,无执行标准,且通过网络进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337日,被申请人到大连金普新区××坊进行现场检查。该加工坊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等材料。被申请人经现场初步核实,认定案涉食品标签未标示小作坊食品字样,未标明规格,对该加工坊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加工坊提交了整改报告。同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023310日,被申请人将办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馈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回复截图等在案为凭。

本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案中,大连金普新区××坊住所地为大连金普新区,被申请人作为金普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案涉举报事宜的法定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本案中,大连金普新区××坊已取得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但未按规定在预包装食品标示小作坊食品字样,未标明规格,在被申请人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能够及时改正,应当认定符合上述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案涉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具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36日接到申请人举报,于202337日进行现场检查并决定不予立案,2023310日将办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馈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3518

责编:司法局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