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大金政行复字[2024]36号
申请人:辽宁xxxx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辽宁xxxx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大金普人社理字〔2023〕xxxx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7日
责编: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