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大财政金融政策协调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助力解决零信贷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获得难的困境,进一步降低我区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新区首次贷款贴息方案及实施细则。
二、贴息标准
农林牧渔种养殖企业年化贴息率2%,高新技术企业年化贴息率1.5%,其他类型企业年化贴息率1%。
三、贴息范围
金普新区内注册且纳税的小微企业,首次授信协议或贷款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贷款用于企业经营性贷款和用于厂房、设备等日常经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享受贴息。同一贷款对象,最多申请一次贴息,贴息期限最长1年。
四、贴息方式
按照先付后贴的原则,企业向贷款银行支付利息后,方可申请贷款贴息。首贷业务贴息每年申请、发放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