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保护土地资源,制止公益性公墓违法违规现象,使新区公益性公墓有良好运营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大连市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殡葬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全区公益性公墓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确认,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居(村)民提供墓葬、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塔葬、格位葬的公益性公墓。
二、服务地域及对象
服务地域:各街道所辖公益性公墓,要严格按照建墓批复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的通知》(大民发〔2016〕15号)文件确定的服务地域执行,不得跨地域或超服务范围运营。
服务对象: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原则上农村村民是指居住在农村的村民,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村民;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人员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当地农村的人员。各街道要结合实际情况,细化、确定本辖区内公益性公墓服务对象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新区民政局备案。
三、公墓性质
公益性公墓属于非营利性公共墓地,不得从事营销墓位等营利性活动,不得对外经营殡葬业务。
四、依规建设
(一)各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当地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数量及布局规划,必须经民政等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不得未批先建。
(二)建设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严禁在《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禁止建造坟墓的地区建造坟墓。
(三)严禁在公墓内建立家族、宗族墓地和豪华墓穴。公墓墓穴不得自行转让。
(四)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不得建墓。对在公墓外散建的坟墓,各街道应当采取措施,鼓励迁入公墓、公益性墓地集中安葬或平毁。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修建公墓和其他骨灰存放设施。
五、建设标准
(一)新建公益性公墓由街道统一组织建设,要符合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便民利民、供需平衡、持续运行的原则。
(二)新建公墓的每个墓位(含合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墓碑连同底座的高度不得超过地面1.2米。禁止建造超标准墓位和墓碑。
(三)公益性公墓墓区建设不得采用硬覆盖,公墓建造墓位和墓碑应当减少水泥、石材等难降解建筑材料的使用。鼓励采用节约资源的可替代新材料,提倡使用卧式墓碑和非白色碑体。
(四)加大节地生态安葬服务供给,尽量配建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塔葬、格位葬等节地生态绿色安葬设施,以及0.8平方米(含)以下的墓位。新建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应达到100%。
(五)各街道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尚未迁移的散坟加强管理,确定散坟管理单位,明确管理责任。不得增加、扩大散坟分布的数量和面积,不得在散坟分布区域新建、扩(修)建坟墓以及从事销售墓位的活动。
六、公墓收费
(一)坚持公益性质原则。公益性公墓是为本辖区内居(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经营性的公共殡葬服务设施。公益性公墓应坚持公益性质,严格价格管理,禁止炒买炒卖、加价销售。
(二)坚持合理定价原则。公益性公墓价格根据国家和省市制定的行业建设标准成本,本着非营利和兼顾当地居(村)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考虑城市和农村在建设成本和服务群体上的差异,可以实行城乡差别定价。
(三)公益性公墓如收取建墓工本和维护管理费,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建立账目进行专项管理,不得挪用,收费标准应报新区民政局备案。禁止擅自定价,自立项目乱收费。
(四)下列人员可免除墓穴建设成本费(格位寄存费)和维护管理费:公益性公墓对服务地域内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享受农村五保待遇人员;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人员;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属于优抚对象,但未享受国家丧葬费补贴的人员;遗体器官捐献人员;无法查实身份、住所、工作单位和社会关系人员;家庭经济收入接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
七、价格构成
(一)公益性公墓价格包括墓穴(格位)建设成本和墓穴(格位)维护管理费。除此之外,公益性公墓安葬或安放骨灰不得另外收取其他服务费用。
(二)公益性公墓成本包括占用土地成本、建墓成本、配套成本。
1.占用土地成本: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以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计算土地成本,按墓区规划墓穴(格位)总数,分摊计入核定。属于政府划拨或开发单位无偿提供土地的,不计算土地成本。
2.建墓成本:包括建设墓体、道路、办公用房、停车场、围墙(栏)等设施建设所用材料和人工费用。建墓石材以实用为主,不应使用高档石材,以当地普通石材价格作为核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其他建材以实际成本按墓区规划墓穴(格位)总数,分摊计入。
3.配套成本:主要包括碑文刻字、园区绿化、安全设施等设施建设所用材料和人工费用,以实际成本按墓区规划穴(格位)总数,分摊计入。
(三)维护管理费标准。维护管理费用于公墓环境保洁、维护修理、安全管理等费用。按年计算,标准为墓穴(格位)建设成本费的1%。维护管理费可每年收取,也可一次收取多年,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维护管理期满继续使用的,需要续交维护管理费。
八、经费保障
公益性公墓收取建墓成本和维护管理费,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做到账目清楚、明确。维护管理费要单独立账,不得挪用。应用于日常管理、墓穴及设施维护、修缮工作,保持墓区环境优美、肃穆和整洁。
九、加强管理
(一)公益性公墓管理运营主体是街道或村委会,严禁对任何组织、企业及个人进行发包,禁止社会资金介入合作经营。禁止非法转让、出租、炒买炒卖墓(格)位。
(二)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采取捐建、捐助等方式参与公益性公墓建设。
(三)墓地应有专人管理,负责墓地安全和维护,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火设施。在公墓墓区举行祭祀活动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纸制祭祀品,严禁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四)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五)公益性公墓应当在服务区显著位置公示有效的设立凭证和公墓性质、墓地使用年限、收费标准和依据及减免措施、服务地域、服务项目、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投诉方式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公益性公墓要建立墓穴档案,严格落实登记制度,对使用墓穴的用户,签订使用协议书并发放《墓穴安葬证》。建立使用者档案,档案中应有坟主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逝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死亡证明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骨灰落葬时间等内容。
(七)公益性公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服务、维护、防火、防盗、档案等制度,保证安葬者档案信息真实、完整,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安葬协议终止后20年。
本通知为指导性意见,各街道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大连金普新区民政局
2023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