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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废止】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sifaju-001001001-20220907-0000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公告
文 号 大金度管发〔2021〕39号 发布机构 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1-12-01 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内容概述

【废止】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促进度假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度假区旅游业规模 化、品牌化、高端化水平,进一步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激发旅游 消费潜力,增强有效投资动力,管委会制定了《大连金石滩国家 旅游度假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金石滩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1日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
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 假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度假区旅游业规模化、品牌化、 高端化水平,激发旅游市场活力,拉动旅游市场消费,根据《辽 宁省旅游条例》《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 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 〔201884号)、《大连市旅游条例》《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步深化全域旅游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846 号),结合度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扶持资金在度假区产业扶持政策经费中 列支,纳入度假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扶持方式包括直接补贴、 以奖代补等形式。

第三条旅游业发展扶持实行申报制,由申报主体自愿申报 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度假区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组织项目初审 后,领导小组进行会审,度假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管理、核 拨、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度假区辖区内从事旅游及相关产业 生产、经营、有良好财税和社会诚信记录的企业。

第二章奖励扶持政策及标准

一) 鼓励餐饮业提质升级

第五条对新入驻的国际、国内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的餐 饮品牌,符合度假区招商引资标准,对度假区餐饮业发展具有引 领和带动作用,经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度假区管委会”)审核认定,按其影响力、知名度、贡献度 等综合因素考量,给予5-2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六条 对新入驻的经省、市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认 定的餐饮类授牌店、荣誉店,符合度假区招商引资标准,具有显 著特色,且对丰富度假区餐饮业态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经度假区 管委会审核认定,按其影响力、知名度、贡献度等综合因素考量, 给予2-1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二) 鼓励会展业做大做强

第七条鼓励度假区企业自办、引进或承办经有关部门批准 的商务、学术和论坛等重点会议项目,会期2天(含)以上,且 在度假区内宾馆酒店住宿,经度假区旅游局审核备案后,按照以 下标准给予资金补贴。

1. 国际会议

1) 在度假区举办的取得国际大会和会议协会ICCA) 可的国际会议,每次给予补贴5万元。

2) 其他国际会议,参会代表达到100人(含)且境外参 会代表不少于30%的国际会议,住宿宾馆酒店标准为四星级(含) 以上或国际知名品牌连锁酒店,按参会人数进行补贴,补贴标准 200/人,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同样规模会议,在其 他宾馆酒店住宿的,按0.5的系数折算补贴标准。

2. 国内会议

参会代表达到200 A (含)以上,住宿宾馆酒店标准为四星 级(含)以上或国际知名品牌连锁酒店,按参会人数进行补贴, 补贴标准为100/人,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同样规模会 议,在其他宾馆酒店住宿的,按0.5的系数折算补贴标准。

第八条经度假区(含)以上商务部门认定的展览类项目, 按照展览实际销售的标准展位数量进行补贴。每届展览申请补贴 的展位规模应不低于100个标准展位(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个折 算,与展览区无关的开幕式场地、茶歇区、洽谈区等不在标准展 位计算范围),举办时间应为3天(含)以上。按实际销售的标准 展位数量,每个展位补贴150元,每届展览最高补贴不超过10 万元。

第九条与旅游行业国家级组织、协会、知名媒体合作,开 展涉及旅游行业的会议、论坛、展览等重点项目,由企业申请, 经度假区管委会审核确定后,对区域旅游产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 用且有利于区域整体宣传提升的,按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补贴。

第十条对以展带会和以会带展的重点会展项目,展览和会 议按照本办法中第七条、第八条之标准分别给予资金补贴,同一 展览有多个会议,只补贴其中规模最大的一个会议。

三)鼓励特色街区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鼓励在度假区内开发建设特色街区,打造餐饮美 食、休闲娱乐等消费聚集区(街区要求:经营业户6家(含)以 上,旺季营业时间至23点以后)。

1.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新建特色街区。街区投入运营后,按投资额(土建含装修,不包含土地购置费用,按照财务发生数或造 价审核数,下同)的5%给予投资方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100 万元(土地通过招商优惠获得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2.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租赁、购买、改造等方式新建或提升特 色街区。街区投入运营后,对改造费用(不含租金和购置费)在 50万元以上的,按8%给予投资方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

四) 鼓励发展夜经济

第十二条对于新引进的24小时书店、特色酒吧、咖啡馆等 满足游客夜读、夜娱、夜购需求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面积100 平米以上,且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经度假区管委会审核认定后, 按其规模、效益等综合因素考量,给予2-5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十三条鼓励餐饮企业延时经营,对度假区重点商业街区 内的餐饮企业,旺季营业时间在23点以后,淡季营业时间在22 点以后的,按规模给予5000-20000元一次性补贴。企业需向度假 区旅游局申报延时经营申请,由度假区备案并在店内、外显著位 置及度假区网站公示,并对参与延时经营的餐饮企业进行不定期 检查,如发现一年内有三次未达到延时经营时限的,取消补贴资 格。

第十四条对积极参与度假区丰富夜间文化和旅游市场的旅 游及相关企业,且在满足市民游客夜游、夜读、夜娱等便民服务 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经度假区管委会审核认定后,给予一次性5 万元奖励。

五) 鼓励打造节事活动品牌

第十五条鼓励社会各界在度假区辖属范围内举办层级高、 规模大、主题突出、特色鲜明的节事活动。对纳入度假区管委会 统筹管理、符合条件的节事活动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根据节事活动的资金投入、层级、规模、创新性、 拉动性、连续性、完成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视活动的经济 效益、社会效益和影响力,经度假区管委会审核确定后,按照一 事一议的原则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出现安全事故、报表和总结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 行为的节事活动,一律取消参评资格。

六) 鼓励拓展客源引客入金

第十八条开展“引客入金石滩”专项奖励。对组织接待游 客来金石滩旅游,且在度假区内住宿1晚(含)以上的企业或旅 行社,年接待人数达500人(含)以上的,经度假区管委会审核 备案,按20/人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鼓励企业依托自身特色,打造网红餐厅、酒吧、 咖啡馆等网红店铺。对各平台粉丝总量达100万以上,且年曝光 500万次以上的网红店铺,经度假区管委会审核认定,正常经 营半年以上的,按曝光量、知名度、影响力等综合因素考量给予 5・1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二十条以度假区为主要取景地进行取景拍摄并体现金石 滩元素,推广金石滩旅游形象,且在国内院线上映或在央视、卫 视播出的原创影视作品,经度假区管委会审核认定后,按作品影 响力、取景占比等因素,给予5.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 鼓励丰富业态提升品质

第二十一条 对新评定为国家、省、市研学基地的,分别给 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如新入驻项目,未在以上所列行业补贴范围内, 但对度假区丰富旅游业态、提升旅游品质具有较强的引导和带动 作用,经度假区管委会审核认定,符合招商引资标准的,按照一 事一议的原则,进行适当补贴。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开申报。度假区发布项目扶持资金申报通知, 各相关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自愿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申报材料内容要求。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申报 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承诺真实无误。 具体要求如下:

1.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资金申 请书》;

2. 填写《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资 金申请表》;

3. 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相关资质证书;

4. 申报节事活动专项补贴,需提供活动审批备案材料、活动 方案、活动预算及决算、相关合同(协议)文本、活动总结;

5. 如项目涉及基本建设程序,需提供项目的核准(备案)的 批准文件及规划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

6. 如涉及接待人数限制的,需提供游客名单(外国游客需附 带护照信息)、接待合同(确认单)、酒店确认单和车辆确认单等 单据;

7. 如涉及项目实际费用支出的,需提供实际费用支出原始凭 证及复印件;

8. 如涉及相关资质评定的,需提供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9. 承诺书。

第四章审批和核拨程序

第二十五条项目审定。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资金实行“项 目初审珞导小组会审”的评审制度。

一) 项目初审具体程序

由度假区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申报材料履行初审程 序,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 申报单位是否具备申报资格;

2. 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扶持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3. 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各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度假区产业扶持政策领导小组进行会 审。

二) 领导小组会审具体程序

度假区产业扶持政策领导小组按工作计划,在本办法颁布实 施后,每半年对申报项目进行一次会审。审核通过后,纳入到扶 持资金支持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上报审批。对纳入到扶持资金支持范围内项目, 上报度假区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事前公示。经度假区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集中支付。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将扶持资金 拨付到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有关部门 的监督检查,并妥善保管好申报材料。

第三十条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滞留、截留、挪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滞留、截留、 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违规使用的专项资金,并根 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一条凡单位当年发生旅游安全事故、重大旅游投诉、 环境污染事件等情况,不得享受奖励补贴政策。

第三十二条申报单位三年内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 罚或立案调查,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等有信 用不良记录的,不得享受奖励补贴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同一事项同时享受上级及本办法政策扶持 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鼓励企业申报上级相 关政策扶持,度假区将对差额部分进行补贴。对同一事项同时满 足本办法多项补贴标准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三十四条获得扶持或奖励所产生的税费由获得扶持或奖 励的企业承担。

第三十五条度假区将根据年度资金总额对扶持项目的类别 和数量进行宏观调整。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1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附件: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docx
附件: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