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普新区科技创新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基金》)是新区在梳理、总结重庆、杭州、青岛、北京等各地区(产业)引导基金的基础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制定的。
一、设立引导基金的必要性和意义
(一)设立引导基金是创新科技资金支持方式的必然要求
新区科技资金在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推动新区科技进步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原有科技资金使用对技术发展走向、项目绩效预见等略显不足,此次通过引导基金设立,促进“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建立了新区科技资金使用的市场导向、目标导向、需求导向机制。
(二)设立引导基金是吸引社会资本集聚的有效途径
当前我国产业基金主要集中在广东、北京、上海、江苏等地区,产业基金对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地区经济活跃等方面起到巨大作用。原有科技资金更多是“直补企业”、“直补项目”,往往零星分散、额度有限。通过设立引导基金,能够起到科技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来放大各类投资资金使用效果,同时促进优质资本、技术、人才、管理向新区集聚。
(三)设立引导基金是促进产业招商与新兴产业培育联动发展的有效渠道
目前产业招商和新兴产业培育在发展重点产业领域、政策支持重点、产业促进手段等方面还没协调一致。针对金普新区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点发展的高端装备、集成电路、生物工程等八个产业领域,通过设立产业子基金,构建了科技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放大,行业龙头企业产业引导三层架构,有效的促进项目引进、筛选、扶持、管理的协同发展。
二、引导基金设立特点
引导基金明确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投资运作原则。在市场化运作方面主要体现以下特点。
(一)注重引导产业投资对早期创新企业项目的支持
新区原有设立产业基金更多关注上市前产业化成熟项目,该引导基金通过引入龙头企业作为合伙人,更多注重引导社会资本优先扶持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的创新企业项目,通过建立风险补偿、激励机制,加快创新链延伸,带动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做强做大和产业集群建设。
(二)突出行业龙头企业在基金中的投资指向作用
投资基金对行业发展走向了解清晰,行业龙头企业对具体项目技术把握准确,前期由于这两者没能很好融合,造成基金投资效果一般。该引导基金在设立产业子基金时明确以行业龙头企业为依托,鼓励其参与基金运营管理(多GP模式),充分发挥基金运营机构的资金运作特长和龙头企业的技术特长,提高基金投资效果。
(三)建立全方位、多角度融资结合模式
原有基金更多是股权模式,该引导基金设立既有股权模式,同时也探索设立股债结合、贷款贴息、投资跟进、风险补偿等多种融资模式,基金针对不同产业特点、不同企业技术成熟度、不同融资需求,建立了更开放、完善的融资渠道。
三、《办法》总体框架及引导基金运行方式
根据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办法》按照进入、运作、监管、退出四个模块进行了重点梳理,经过反复推敲,最终形成了六个章节共30个条款。
(一)总则
该部分总体说明引导基金的设立依据、资金来源、扶持领域。引导基金根据每年预算,主要从新区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包含经申请获得其他政府性资金,引导基金收益、社会捐赠等。
引导基金将优先扶持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属于新区重点发展的八个领域的企业。
(二)引导基金运作方式
引导基金分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四种运作方式。采用有限合伙方式,新区选定区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投资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同时采用1:4甚至更高的杠杆引入其他资本设立引导基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和企业、金融机构等社会资本联合组建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可根据投资管理和项目管理需要采取公司制或合伙制等多种模式运营。
(三)引导基金组织架构与职责
组织架构分为引导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子基金。领导小组是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领导小组下设的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领导小组的行政事务性工作,代表新区管委会行使监督管理权;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是引导基金的名义出资人和管理机构,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与义务;子基金是由管理公司和具有一定产业优势的行业企业、产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机构联合组建,各方按约定比例出资,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市场化投资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
(四)引导基金监管与考核
引导基金实行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运营管理,明确政策导向和支持重点,管理办公室不参与管理公司的日常运作。引导基金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送季度托管报告,管理公司每半年向管理办公室提交投资引导基金《运营情况报告》。
(五)引导基金退出
引导基金参股形成的股权,可通过项目清算、股权回购/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退出。管理公司在执行领导小组的投资决定时,应在相关投资协议中明确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