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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金普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wendianke-001004001003-20230118-00002
主题分类 其它 体裁分类 其他
文 号 发布机构 文电科
生成日期 2023-01-18 分类 政策解读
内容概述

《金普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5号)的要求,现对《金普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金普新区自2014年设立,其组成区域原金州区、原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原保税区、原普湾经济区分别有其各自的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且均在原区域内运行若干年。2008年,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以下简称“165号令”),2007年、2016年、2018年,国务院分别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多次修订,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2020年,国家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大政发[2021]14号)于2021年3月31日颁布,办法规定各区市县、先导区可以参照制定本地区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监督的具体管理规定。
       目前,金普新区没有统一的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且随着上位法的调整、维修项目增多、维修成本增大等客观原因,住宅维修资金额度不足和划拨使用难等问题日益显现,亟需对现行的维修资金管理规范性文件整合调整。为此,我区依据国家、省、市政策法规,研究起草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五章三十三条,分别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交存标准、使用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进一步加强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力度,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一)明确了维修资金交存范围、主体、标准和模式。落实建设部165号令规定,将住宅小区的非住宅部分纳入维修资金交存范围。维修资金交存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交存标准为有电梯房屋业主50元/平米,开发建设单位150元/平米(其中70元用于电梯专项),合计200元/平米;无电梯房屋业主50元/平米,开发建设单位80元/平米,合计130元/平米。业主应交的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先行代交,在房屋销售时由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
       (二)规范了维修资金的使用及应急维修程序。根据物业属地化管理职责分工,采取业主决议、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参与、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拨付的程序。遇有应急维修项目,由业主委员会或村(居)民委员向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先行维修。申请人无能力组织维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维修。维修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办理维修费用划转、结算分摊手续。
       (三)为解决房屋老旧后维修资金利息不足难题,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10年内,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利息;保修期满后10年外的维修项目,除使用利息外,可以按照每年不超过维修资金原始本金2%的比例提取使用。
       《办法》还规定了维修资金设账模式、房屋所有权转让和房屋灭失等情形维修资金处置等事项。
       三、《办法》的组织实施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金普新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政策制定,并会同新区财政部门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维修资金的归集、存储、保值增值、划转使用、结算分摊和信息查询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


解读部门:金普新区住建局         解读人:杜薇         联系电话:0411-8755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