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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预告登记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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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它 体裁分类 其他
文 号 发布机构 文电科
生成日期 2024-03-16 分类 政策解读
内容概述

《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预告登记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土地市场是我国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源要素市场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27号),进一步盘活我区存量项目用地,优化项目用地的资源配置,规范转让预告登记行为,根据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预告登记的实施意见(试行)》(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说明

)关于转让核查。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设计要考虑三个背景。一是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政府应当尽量减少审批事项;二是我区土地二级市场转让一直存在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交易安全问题,涉及大量的规划、用地、产权等政策和法律问题,需要专业判断转让的合规性;三是改革必须是在国家和我市现行土地制度的基本框架下,对制度、流程进行优化完善,而不是全部推倒重来,因此,土地管理政策限制、原出让合同的约定的转让条件、闲置用地处置要求、司法查封、政府优先购买权等相关问题,应当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交易申请作出专业判断,有利于提高不动产预告登记办理的效率。为此,实施意见规定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后,未完成投资总额25%的项目用地转让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做好了转让核查和预告登记的衔接。

)关于项目缺项审批。投资额未达投资总额25%的项目用地需要尽快投资开发建设达到投资总额25%后才能完成转本登记,按照正常审批要求,工程开发建设需要以土地使用权人的名义办理报批报建手续,但为了便于操作,保护预告登记权利人对项目用地的开发投入,实施意见允许受让人在尚未成为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环保、消防等报批报建手续。

三)预告登记转本登记在项目用地已投资额达到投资总额的25%后,当事人可申请办理预告登记转本登记

 

文件解读单位 : 大连市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

文件解读人:周鹤松

办公电话: 0411-876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