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近日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继2014年4月1日施行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后又一部规范性的法律条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规定》分为总则、经营许可、运营服务、运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54条。
《规定》中,对经营许可、安全运营、服务要求和市场监管等内容增加新的管理规范,完善了管理漏洞。施行《规定》后,想侥幸非法赚取外快的私家车主,一经查实将付出惨痛的代价,最多罚款2万元,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租车拒载、议价、违规收费、中途甩客、绕道行驶和未经乘客允许搭载其他乘客等违法行为,将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在出租车运营过程中,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计价器发生故障仍继续运营、驾驶员不按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乘车票据、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到目的地、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等情形,乘客有权拒绝支付租车费用。
同时,《规定》也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人员的工作也进行规定,如有“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车经营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索取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等情形的,依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规定》还对乘客模糊用语含义进行了界定,如“出租汽车电话服务”是指根据乘客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出预约的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拒载”是指在道路上客车带租状态下,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承诺提供电召服务的行为。这条规定也就意味着,向出租车招手,在司机未停车询问乘客、不知乘客去向的前提下,不构成拒载事实。“议价”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确定车费的行为;“绕道行驶”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许可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甩客”是指运营途中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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