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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各类园区协同开放与协同创新

信息时间::201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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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出台首个若干规定(试行)

  (记者 吴宝娟 通讯员 连俊民 刘新兴)为推进金普新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加快金普新区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新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试点试验方案要求,并结合实际,新区近日出台了首个推进各类园区协同开放与协同创新若干规定(试行),为后续构建各类园区协同开放平台提供制度保障。

  金普新区推进各类园区协同开放与协同创新的若干规定(试行)围绕促进各园区协同开放与协同创新,在招商引资、政策措施、规划编制、基础设施、服务平台、重大事项方面,明确需要各类园区协同开放与协同创新事项,并从决策协调环节,明确待协同决策事项确定权限、事项承办园区(单位)责任分工和决策方案启动机制。同时,规定进一步明确各单位与事项承办单位在决策执行上的协作关系、执行过程中问题反馈与解决办法,以及监督评价职责。本规定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根据规定,应当协同开放与协同创新的事项包括:适合在所有园区整体推进的项目,需在新区层面统筹考虑和均衡布局的重大项目;在一个或几个园区首先试点试验、事后将推广的重大政策措施。园区自行制定的优惠政策,为实现政策互惠共享,需在新区层面讨论延伸园区政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不干涉园区自主性;需满足“多规合一”要求的总体规划、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系列专项规划;重大城市设施和基础设施,跨园区基础设施,财政投资的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为新区所有园区服务的创业、创新、融资综合性平台,如综合性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平台;为新区所有园区服务的金融、环保、教育、文化、就业、医疗等专业化服务中心,如清算中心以及需要各类园区协同的其他重大事项。

  各类园区应当协同开放与协同创新的待决策事项,可由新区管委会主任、副主任提出,也可由各功能区管委会提出。各有关单位认为需要各类园区协同开放与协同创新的事项,可以向所属部门提出建议。

责编: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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