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日,《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为加强对《条例》的理解,全面提高物业行业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充分认识新条例颁布对规范物业管理的重要意义,近日,金普新区城乡建设局物业和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在金普新区党校举办《条例》解读培训,聘请市房产学校专家黄辉老师对《条例》进行了详细的解读。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及物业服务企业法人代表、经理共350人参加了培训。
新修订的《条例》系统性地对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参与物业管理服务的各方职责权限,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增加了37条内容,亮点频现。
亮点一:启动专项维修资金可走“绿色通道”。物业保修期满后,发生危及安全情形,需要立即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报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同意后使用。
亮点二:不得以拖欠物业费为由中断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以及合同期满继续服务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服务费用,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中断或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阻碍业主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亮点三:新小区前期物业合同不得超过三年。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订不超过三年的前期物业服务书面合同。合同期满继续聘用的,应当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经过已经交付的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以前,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和停止物业服务。
亮点四: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经营收入70%纳入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成立前,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所得的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相关业主同意,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通过此次培训,特别是对《条例》亮点的详细解读,街道、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及物业企业管理人员对《条例》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对相关业务知识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随着《条例》的实施,新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整体水平必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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