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投资 > 部门动态

申请仲裁电子证据形式多裁审认定需谨慎

信息时间::2015-07-16

字体:[小]


  2015年6月,李女士被我区某酒店以泄露单位经营信息,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李女士认为该酒店系违法解除,遂至新区劳动仲裁,要求该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万余元。庭审中,酒店出示李女士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关于该酒店客房入住信息的手机截图,但该手机截图系酒店与申请人互加朋友圈的其他人员手机截图,在该截图中并无申请人真实姓名,用户仅表示为昵称且头像为卡通图像。另,该信息在发送完1小时内已经被删除,现手机中已查找不到信息发布的原始记录。仲裁员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其他证据,最终促使申请人当庭自认曾经发布过客房预订信息的事实,本案最终以申请人撤诉结案。通过此案可以看出,本案的定案关键是信息发布手机截图,但该证据也存在明显的瑕疵。如,无法明确显示发布人的身份,且原始发布信息已被删除无法查实等等。可以预见的是,今后劳动争议案件中电子证据的运用将越来越广泛,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又有了新的法律依据。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电子数据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但需要提醒当事人注意的是,应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及其载体,也可通过公证、鉴定等发生补强证据证明力,还可结合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责编: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