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开发区法院一直坚持司法为民,注重释法析理,充分运用调解,化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纠纷,做到了既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
2015年7月,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大连某货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刘某某因大连某货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大连某货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8000元。仲裁申请被驳回后,刘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开发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庭审中,原告刘某某诉讼能力相对较弱,法官耐心引导原告按照证据名称、形成时间、证据来源、证明问题的顺序一一举证,对于原告归纳不清的证明事项进行合理询问与总结。起初,被告委托代理人对法官引导原告诉讼的行为表示不理解,认为针对原告诉讼能力欠缺,无法很好的举证质证,可以按照举证不能处理,不应该过多的浪费庭审时间。法官向被告释明:一审法院应该以查清法律事实为准。如果在二审中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二审法院很有可能依据新的证据改判或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不能图省事而简单地进行举证、质证,致使应当在一审法院查清的事实而未查清,而引发当事人上诉,这是司法资源的更大浪费。法官释明后,被告亦表示理解和接受。
庭审结束后,法庭向原告作出解释说明,使其充分了解了案件存在的诉讼风险。在本案中,原告虽然起诉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因为原告已经在以“协议解除”为理由的《解除劳动合同书》上签字确认,这表明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为双方的合意行为。原告虽然提供录音资料欲证明原告真实意思并非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但鉴于法庭无法确认录音资料中谈话人的身份,且谈话中双方并没有明确承认或否认协议解除,故本案中该份录音资料法庭无法采信,不能以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与此同时,法官依据情理对被告做调解工作,让被告意识到,虽然原告在以“协议解除”为理由的《解除劳动合同书》上签字确认,但毕竟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任何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考虑到原告曾在被告单位工作并作出一定贡献的角度,被告也应对原告离职行为予以合理的经济弥补。
最后,在法官耐心的调解劝说下,双方最终达成合意:被告同意当庭支付原告协议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协助原告办理所有的离职手续,双方的争议就此化解。
原告刘某某对案件处理结果表示十分满意,通过法院的调解,自己不仅拿到了经济补偿金,而且能够顺利的办理离职手续。在此之前,自己因为劳动争议纠纷而多次错失工作机会,损失不小。没想到开发区法院这么快地解决了他的实际困难,认为法院为群众办了实事!被告用人单位也因为法院快速化解了此次劳动争议,没有因为个别劳动者诉讼而影响其他员工的工作情绪,对法院工作表示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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