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的医疗负担,体现省委、省政府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关怀,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社会稳定,充分体现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我院按照辽卫传【2015】110号文件执行对上述人员的部分医疗费用减免政策。
符合政策规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申请就医减免的须在正常结算后持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或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的五保供养证书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至医院审计科;符合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申请就医减免的须在正常结算后持卫生计生部门颁发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收到特别扶助金证明(如存折、收款明细)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至医院审计科。
具体政策落实办法、减免项目及其价格标准,可咨询审计科。
(通讯员:宋扬,责任编辑:岳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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