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院自落实仲裁工作实体化建设以来,着眼于仲裁管理服务水平的提升、仲裁工作效能的提高和仲裁队伍整体素质的增强,积极实施便民服务措施,打造“阳光仲裁”品牌,提高仲裁工作的社会公信度。在具体仲裁工作中,把调解工作放在优先位置,以开拓性思维开创仲裁工作的新局面,促进形成新型的和谐的劳动关系。
制度保障到位,强化调解工作的落实。针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发展趋势和特点,积极探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新机制,把“调裁结合,以调为主”作为办案原则,变“单纯办案,一裁了之”为“息诉止访,定纷止争”。将“刚性”裁决与“柔情”处理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案前能化解的不立案,庭前能和解的不审理,裁前能调解的慎裁决,对申请仲裁的案件均先行调解,特别是10人以上、标的额较大的案件,通过发函、致电、约谈等方式,尽量在立案前快速调解。制定了“立案制度”、“开庭制度”、“合议制度”、“仲裁监督办法”、 “仲裁建议书制度”等多项工作和管理制度。
以仲裁机构为核心,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在争议调处中的“领头羊”作用。在多元化争议处理机制中,预防调解处于基础地位,建立预防在先的工作机制,畅通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是有效遏制案件总量急剧上升的重要措施。我们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把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机制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以多元化为创新点,因地制宜开展调解工作,即调解方式多渠道、调解组织多样化,调解人员多元化,建立有预防、有协商、有调解、有保障、有分工、有协作的全程预防调解大协作工作机制。
进一步做好预防调解组织与示范企业建设工作。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制定并逐步完善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劳动规章制度,使劳资双方更加有章可循,照章办事,自觉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自觉规范用工行为,严格依法治企,强化制度管理,减少盲目性,杜绝随意性,做到实事求是,公正透明,不失公平;定期排查,防范到底,覆盖到边。分析筛查可能出现争议的疑点环节,制定相应措施,正面解决矛盾,消除隐患。引导用人单位在不断提高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效能的同时,注重积累和总结经验,及时查找缺项和不足,不断改进措施、吸纳外单位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
形成和谐劳动关系,需要政府、企业、劳动者、社会共同努力。当劳资纠纷出现需要公断的时候,不妨从调解入手,化解矛盾,以调促和,把仲裁工作中优先调解的思维充分体现出来。
仲裁院: 杨 青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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