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新区人社局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6】41号)文件,执行新的警衔津贴标准,目前已全部审批完毕,于5月份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警衔从2015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调整后的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分别为:一级警督,原警衔津贴标准为235元,调整后为1250元;二级警督,原警衔津贴标准为223元,调整后为1100元;三级警督,原警衔津贴标准为211元,调整后为960元;一级警司,原警衔津贴标准为199元,调整后为860元;二级警司,原警衔津贴标准为187元,调整后为760元,三级警司,原警衔津贴标准为175元,调整后为660元;一级警员,原警衔津贴标准为165元,调整后为610元;二级警员,原警衔津贴标准为155元,调整后为560元。
此次调整警衔津贴切实提高了人民警察的生活待遇,同时增强警察职业荣誉感也增加激发队伍鲜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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