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主要违法事实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 | 备注 |
1 | 大金普市监稽处字[2018]1101号 | 大连凯狮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 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没收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
2018年3月15日,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对大连凯狮餐饮有限公司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 该单位后厨正在使用的피클솔루션씨즈닝(腌鸡调料)没有中文标签 |
大连凯狮餐饮有限公司 | 912102133967020168 |
韩盛熙 |
自动履行2018-5-10 | 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元)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主要违法事实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 | 备注 |
1 | 大金市监消处字[2015]第01号 | 个体工商户边艳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没收尚未销售假冒 “长城”及“图形注册商标润滑油及防冻液共34桶、罚款5,000元整。 | 当事人销售的“长城”润滑油经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现场鉴定均为假冒商品。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兴西街恒升重型汽车配件商行 | 210241601846295 | 边艳杰 | 自动履行2016年3月2日 | 金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大金市监消处字〔2016〕01号 | 苗芃销售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商品行为案 | 依据《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没收尚未销售的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童鞋、童装,罚款1350元整。 | 当事人从2015年10月份左右开始销售无合法来源凭证的童装、童鞋等商品 | / | / | 苗芃 | 自动履行2016年2月26日 | 金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大金市监消处字[2016]第02号 | 王春禹无照零售烟草制品行为案 |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0.003万元,罚款0.3万元整。 | 当事人于2015年4月份开始至2016年4月26日,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大连开发区辽河西路88-33号无照零售烟草制品。 | / | / | 王春禹 | 自动履行2016年5月4日 | 金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大金市监消处字[2016]第03号 | 体工商户姜学真无照销售烟草制品行为案 |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0.0319万元,罚款0.3万元整。 | 当事人于2015年年底至2016年4月26日,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大连开发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无照销售烟草制品。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副产品批发云臻糖果摊 | 210241600319373 | 姜学真 | 自动履行2016年5月9日 | 金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大金市监消处字[2016]第04号 | 个体工商户范洪志无照销售烟草制品行为案 |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0.195万元;罚款0.3万元整。 |
当事人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26日,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大连开发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无照零售烟草制品。当事人共出售香烟210条,从中获利1950元。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洪志食杂店 | 210241600303543 | 范洪志 | 自动履行2016年5月30日 | 金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大金市监市处字[2015]第2号 | 正大食品企业(成都)有限公司在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超级市场金州体育场店商品促销活动中从事虚假宣传行为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罚款1万元整。 | 当事人在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超级市场金州体育场店销售正大银耳莲子羹时使用“养颜、润肺、抗雾霾”载有虚假宣传用语的宣传牌。 | 正大食品企业(成都)有限公司 在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超级市场金州体育场店 |
510100400030594 | 于建平 | 自动履行2016年1月12日 | 金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大金市监消处字【2015】 04号 |
个体工商户裴福东销售不合格眼镜架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0780万元整,上缴库; 2、 罚款人民币1.0176万元整,上缴国库。 |
当事人于2015年4月从广东省东莞市圆鑫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科苑九路2号A栋)购进了64副Metels/bonve牌55-16-140型号的眼镜架进行销售,进货价格为人民币29元/副。除本次抽检工作留存的4副商品外,Metels/bonve牌眼镜架已经以人民币55元的销售价格售出30副,共获利780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商品时,未做登记,也未建立进销台账,得知检验不合格后,在规定的复检期限内没有要求复检。尚未售出的不合格眼镜架,经生产厂家同意全部退回。 | 大连市金州区 宝时达眼镜斯 大林路店 |
210213603610995 | 裴福东 | 自动履行2016年3月3日 | 金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大金市监消处字【2015】 05号 |
个体工商户陈王林销售不合格眼镜架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033万元整,上缴国库; 2、 罚款人民币1.974万元整,上缴国库。 |
当事人于2015年1月从深圳市泰尔眼镜有限公司(地址: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社区茂盛路联盛巷25号四至五层)购进了42副施洛华牌53-17-138型号的眼镜架进行销售,进货价格为人民币108元/副。除本次抽检工作留存的4副商品外,施洛华牌眼镜架已经以人民币141元的销售价格售出10副,共获利330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商品时,未做登记,也未建立进销台账,得知检验不合格后,在规定的复检期限内没有要求复检。尚未售出的不合格眼镜架,经生产厂家同意全部退回。 | 大连市金州区 富嘉隆市场燕 乐王林眼镜店 |
210213602775870 | 陈王林 | 自动履行2016年1月12日 | 金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编: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