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居民朋友们:
大家好!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事关国家政治安全、信息安全、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规范卫星电视服务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行为,新区将全面开展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工作,现将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关内容向您告知如下:
一、集中整治的时间:即日起至12月30日止。
二、集中整治的内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行为,规范卫星电视服务秩序,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信息安全、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
1.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清源行动,严厉查处非法销售窝点、马路市场和流窜销售商贩。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
2.全面清查打击非法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严厉查处接收、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行为。如果您正在安装、使用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请于2018年11月3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社会事业局依法强制拆除,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进行查处;对非法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亲爱的市民朋友们,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追求。希望您站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高度,站在维护国家安定和稳定的高度,自觉抵制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共同建设和谐美好的家园。
衷心地感谢广大市民朋友们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家庭幸福!
大连金普新区向应街道社区服务管理中心
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29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五条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七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 第11号发布)
第四条 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第九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十条 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
第十五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电子工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
第十六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定点销售……
第十八条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60号发布)
第四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凭用户出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核发的购买证明,向用户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所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核准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从合法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定向进货;进货时,应当核验该企业所持国家统一组织招标的中标通知书和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签订的设施采购合同等文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得进入社会市场流通领域。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卫星节目运营机构的委托,实施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活动。卫星节目运营机构不得向未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委托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存在无照经营情形的,应当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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